立即咨询

当前位置:首页 > 案例库 > 详情
天津某某股份有限公司河北支行与李某、李某雪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4)津02执2053号之一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5-01-10
案件内容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4)津02执205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天津某某股份有限公司河北支行,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区。
被执行人:李某,男,汉族,1988年7月10日出生,住天津市津南区。
被执行人:李某雪,女,汉族,1988年10月13日出生,住天津市津南区。
申请执行人天津某某股份有限公司河北支行与被执行人李某、李某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津0105民初1251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该院于2024年2月29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24年10月16日出具(2024)津02执他9号执行决定书,决定该案由本院负责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执行告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报告财产状况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依法查询被执行人名下存款、房产、证券、保险、车辆、工商登记等信息,依法轮候查封李某名下坐落于天津市南开区××路××号楼××号不动产,上述不动产存在抵押及多轮查封;轮候查封李某名下牌照号为津JX××**机动车、轮候查封李某雪名下牌照号为津C7××**机动车。因前述财产暂不具备处置条件,申请执行人亦无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杨宝志
审 判 员 韩 冰
审 判 员 户传飞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田艳艳
书 记 员 李元骏
免责声明: 本站法律法规内容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及咨询线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