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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等执行判决书
案号: (2025)京03执恢158号
案由: 民事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5-05-29
案件内容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5)京03执恢158号
申请执行人:刘某某。
被执行人:北京某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艾某某。
北京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3)京仲案字第04604号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刘某某据以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额为147599.07元,本院于2024年1月15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594.28元,扣除执行费50元,发还申请执行人1544.28元。由于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以(2024)京03执299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本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先后作出(2024)京03民初3064号、(2025)京民终4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追加艾某某为(2024)京03执299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对(2023)京仲案字第04604号裁决书确定的北京某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对刘某某所负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连带责任。申请执行人向我院申请恢复本案执行,本院于2025年5月13日依法立案恢复执行。
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五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北京某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47599.07元及利息(以120000元为基数,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计算,自2023年4月6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艾某某在北京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3)京仲案字第04604号书确定的北京某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对刘某某所负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连带责任;
三、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北京某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艾某某应支付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四、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北京某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艾某某应负担的申请执行费以及执行中实际支出费用;
五、采取上述措施后仍不足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则依法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北京某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艾某某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公积金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其它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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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长  褚晓勇
审 判 员  翟玉明
审 判 员  伍爱军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李韦文
法官助理  苏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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