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等非与执行审查执行判决书
案号:
(2024)京0114执异83号
案由:
民事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
发布日期:
2025-08-22
案件内容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4)京0114执异83号
案外人:韩某。
申请执行人:王某。
被执行人:蔡某。
被执行人:北京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王某与蔡某、北京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2022)京0114民初827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案号:(2023)京0114执11861号]过程中,案外人韩某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案外人韩某提出以下异议请求:请求中止对北京市东城区某号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的执行。事实与理由:昌平区法院作出(2022)京0114民初827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蔡某支付王某租金、违约金、占用费等共计3871215元。但实际情况是蔡某已经向北京中煤正辰建设有限公司分别于2021年10月31日支付租金1360209元、于2022年3月22日支付租金1360209元,于2023年3月31日支付租金1394214.5元。此外,涉案房屋现行市场价是被执行人金额的4.56倍,与被执行金额相差巨大。涉案房屋当初是我全额购买的,房屋所有权是我的,及时不都是我的,也应当至少有我一半的所有权。综上,为维护我合法权益提出以上异议请求。
本院查明:王某与蔡某、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0日作出的(2022)京0114民初8272号民事判决书现已生效。因蔡某等未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王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蔡某名下的涉案房屋。
上述事实,有(2022)京0114民初8272号民事判决书、(2023)京0114执11861号执行案件卷宗材料及案外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所有权或者其他足以排除执行标的转让、交付的实体权利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异议。对案外人异议,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以下标准判断其是否系权利人:已登记的不动产,按照不动产登记簿判断。本案中,涉案房屋登记在蔡某名下,蔡某作为被执行人,本院执行其名下涉案房屋并无不当。对于韩某的异议请求,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韩某的异议请求。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审 判 长 王 之 学
审 判 员 郑 维 岩
审 判 员 张 彦 辉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吴继腾书记员艾柏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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