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玉泰实业有限公司、国电投华泽(天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3)津0112执异325号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
发布日期:
2023-06-27
案件内容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津0112执异325号
申请人:天津玉泰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吕树华,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用亮,男,该公司资产部部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海荣,女,该公司员工。
申请执行人:国电投华泽(天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宝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青剑,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杰,男,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天津市津南区咸水沽镇头道沟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王硕,职务村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国电投华泽(天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天津市津南区咸水沽镇头道沟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头道沟村委会)金融不良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天津玉泰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变更其为(2020)津0112执556号案件申请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天津玉泰实业有限公司称,申请法院将(2020)津0112执556号民事执行案件的执行申请人由国电投华泽(天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变更为天津玉泰实业有限公司。事实和理由:国电投华泽(天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天津市津南区咸水沽镇头道沟村村民委员会金融不良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经法院作出(2019)津0112民初9095号民事判决书,因天津市津南区咸水沽镇头道沟村村民委员会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国电投华泽(天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向法院申请执行,案号为(2020)津0112执556号。后,国电投华泽(天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已将该笔债权转给天津泽睿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天津泽睿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又将该笔债权转让至申请人,上述债权转让均已进行公告,故本申请人现系本案债权人。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申请人特请求法院将本案申请执行人由国电投华泽(天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变更为本申请人。
本院查明,原告天津华泽(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津南工艺美术陶瓷厂金融不良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30日作出(2019)津0112民初909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天津市津南区工艺美术陶瓷厂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付原告天津华泽(集团)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200,000元、逾期利息、复利1,284,212.24元,合计2,484,212.24元;二、驳回原告天津华泽(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674元,减半收取计13,337元,由被告天津市津南区工艺美术陶瓷厂负担。因天津市津南区工艺美术陶瓷厂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于2019年12月31日注销,债权债务由头道沟村委会承接。2020年1月16日,国电投华泽(天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头道沟村委会为被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案号为(2020)津0112执556号。
另查,2013年9月9日,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天津办事处与天津华泽(集团)有限公司签订《分户债权转让协议》,约定天津长城电机有限公司在编号为【2002年工字第015号】贷款合同项下的债权转让给天津华泽(集团)有限公司,截至转让基准日2020年11月30日该债权本金余额为1,200,000元及相应利息。2014年11月12日在《天津日报》刊登《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天津办事处天津华泽(集团)有限公司债权转让暨催收公告》,通知了债务人天津长城电机有限公司及担保人天津市津南区工艺美术陶瓷厂。
再查,2019年11月14日,天津华泽(集团)有限公司变更名称为国电投华泽(天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2020年11月30日,国电投华泽(天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天津泽睿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分户债权转让协议》,约定国电投华泽(天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将其对天津长城电机有限公司在编号为【2002年工字第015号】贷款合同项下的债权转让给天津泽睿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截至转让基准日2020年11月30日该债权本金余额为1,200,000元及相应利息。同日,国电投华泽(天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出具了书面的《债权转让确认函》。2021年8月31日在《中国新闻》刊登《国电投华泽(天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天津泽睿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债权转让暨催收公告》,通知了债务人天津长城电机有限公司及担保人天津市津南区工艺美术陶瓷厂。
再查明,2022年3月7日,天津泽睿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与天津玉泰实业有限公司签订《分户债权转让协议》,天津泽睿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将编号【2002年工字第015号】贷款合同项下的债权及与转让标的有关的全部从权利转让给天津玉泰实业有限公司。同日,天津泽睿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出具了书面的《债权转让确认函》。2022年3月14日在《中国新闻》刊登《债权转让暨催收公告》,通知了债务人天津长城电机有限公司及担保人天津市津南区工艺美术陶瓷厂。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规定:申请执行人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转让给第三人,且书面认可第三人取得该债权,该第三人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天津泽睿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与天津玉泰实业有限公司签订的分户债权转让协议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且天津泽睿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将债权转让事宜通知了债务人天津长城电机有限公司及担保人天津市津南区工艺美术陶瓷厂并书面认可天津玉泰实业有限公司取得了案涉全部债权,天津市津南区工艺美术陶瓷厂虽已注销,但其债权债务已由头道沟村委会承担,且头道沟村委会已知晓案涉债权转让的情况。因此,天津玉泰实业有限公司申请变更为(2020)津0112执556号案件申请执行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变更申请人天津玉泰实业有限公司为(2020)津0112执556号案件申请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赵冀军
审 判 员 刘信亮
审 判 员 李青青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日
法官助理 糜廷玉
书 记 员 刘俊瑶
附相关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九条申请执行人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转让给第三人,且书面认可第三人取得该债权,该第三人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条被申请人、申请人或其他执行当事人对执行法院作出的变更、追加裁定或驳回申请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但依据本规定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应当提起诉讼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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