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尚等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3)京0107执恢317号
案由:
劳动争议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3-06-15
案件内容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京0107执恢317号
申请执行人高尚,男,1996年10月15日出生,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
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北京米菲特金鼎健身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金顶北路18号院9栋5层501号至508号。
法定代表人伊然,总经理。
关于高尚与北京米菲特金鼎健身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米菲特金鼎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北京市石景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京石劳人仲字[2022]第8号裁决书立案执行。在执行中,经查,申请执行人高尚、左天傲、马跃、晋树海、孟谦谦、齐娜、王佳星、刘芳等八人在本院申请执行米菲特金鼎公司劳动争议案件,且案款均未实际执行到位。本院已对上述八人劳动争议案件合并执行,并由本案于2022年11月9日对北京米菲特金鼎健身服务有限公司所有的健身器材一批(内容详见涉案财产评估报告)进行司法查封及扣押,后对上述财产进行网络司法拍卖。2023年6月1日,经一次拍卖,上述健身器材一批已流拍,流拍保留价为133800元。经询问,高尚、左天傲、马跃、晋树海、孟谦谦、齐娜、王佳星、刘芳均同意以上述健身器材一批的一次拍卖流拍保留价133800元以物抵债,并将上述健身器材一批交付本案申请执行人高尚处置。
本院认为,司法拍卖时无人竞买拍卖物品,申请执行人同意以该次拍卖所定的保留价接受拍卖财产的,应当将该财产交其抵债。关于各申请执行人自愿将涉案以物抵债财产交付同一申请执行人处理的意见,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认可。现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米菲特金鼎公司所有的健身器材一批采取以物抵债方式予以强制执行。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二十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北京米菲特金鼎健身服务有限公司所有的健身器材一批的查封措施;
解除北京米菲特金鼎健身服务有限公司所有的健身器材一批的扣押措施;
将健身器材一批交付申请执行人高尚,用于抵偿北京米菲特金鼎健身服务有限公司所欠高尚、左天傲、马跃、晋树海、孟谦谦、齐娜、王佳星、刘芳等八人债务中的133800元;
四、自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健身器材一批归高尚所有,财产所有权自本裁定书送达高尚之日起转移。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 伟
审判员 景 润
审判员 马 萨
二〇二三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王海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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