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某英、中国东方某某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等执行监督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4)最高法执监599号
案由:
未知案由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
发布日期:
2024-12-20
案件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4)最高法执监599号
申诉人(异议人、利害关系人):神某,女,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继文,广东新康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芷婷,广东新康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中国东方某某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
负责人:印某。
被执行人:英德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
法定代表人:董某甲。
被执行人:肇庆市某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法定代表人:欧某。
被执行人:肇庆市某某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
法定代表人:陈某。
被执行人:广宁县某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
法定代表人:董某乙。
被执行人:欧某,男,汉族,住广东省。
被执行人:郭某,男,汉族,住广东省。
被执行人:黎某,女,汉族,住广东省。
申诉人神某不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广东高院)(2023)粤执复180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神某向本院申诉,请求撤销广东高院(2023)粤执复180号执行裁定;支持神某垫付的广东省英德市英城建设路东利民路某广场A3区18号商铺被执行人应负税费219225.37元,从该案执行款中优先清偿,并立即退还该219225.37元给神某。事实与理由:(一)由于被申请人中国东方某某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对英德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房产拥有抵押权,且某某公司债权数额巨大,最终本案拍卖款将优先支付给某某公司,神某的债权基本上不可能得到清偿,故广东高院维持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肇庆中院)执行裁定的直接后果,实际上是税费219225.37元由神某承担;(二)垫付税费实际上由神某承担的结果,违反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三)肇庆中院在拍卖公告发布前已经知道“垫付税费”实际上是“支付税费”,却仍然声称是垫付,只是“不能主张在本次拍卖成交款中清偿”,严重损害神某利益;(四)神某按照文义解释要求垫付税费从其他房产拍卖款中支付,没有违反诚实信用原则。
本院认为,申诉人申诉的理由均不能成立。理由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规定,因网络司法拍卖本身形成的税费,应当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相应主体承担;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法律原则和案件实际情况确定税费承担的相关主体、数额。该条所称的“应当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相应主体承担”,系指相应主体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税务机关缴纳税款。税务机关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对相应主体征收税款。拍卖公告、竞买须知是人民法院在司法拍卖过程中向社会公开发布的关于拍卖标的物信息的法律文件,对执行法院、当事人和竞买人都具有约束力。本案中,《竞买公告》第一条“特别说明”中明确记载:“3.拍卖成交价不含在拍卖标的中交割、过户时所发生的全部税费及其他所拖欠的杂费,具体税费以税务部门计算为准;4.因本次网络拍卖本身形成的税费,应当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相应缴税主体(包含被执行人和买受人)承担;但在本次拍卖中被执行人承担的与标的物过户、交割相关的税费及拖欠的杂费由买受人垫付。对垫付的税费、杂费,买受人不能主张在本次拍卖成交款中清偿”。《竞买须知》第十三条也做了相应的提示,且相关税费承担主体的约定条款以及税费标准、税费缴纳等风险提示事项均以粗体在文本内容中进行标示,执行法院已经尽到提示说明义务。神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知悉竞买约定和相关的法律后果后参与竞拍并签署《拍卖成交确认书》,应视为同意《竞买公告》对税费负担的约定,即双方达成垫付相关税费并不能主张在本次拍卖成交款中清偿的合意,买受人应受此约束。神某在完成不动产的权属变更登记后,以该约定存在实质性不公平,主张从该案执行款中立即退还已经垫付的219225.37元,于法无据。
此外,从本案拍卖的公平性分析,申诉人的申诉亦不能支持。根据《竞买公告》和《竞买须知》,税费负担对社会不特定主体必然形成基本确定的心理预期,即竞买成功后,对垫付的税费、杂费,买受人不能主张在本次拍卖成交款中清偿,这直接影响到竞买人应承担的整体成本支出。这一心理预期和竞买成本必然阻却一部分潜在的竞买者。如若之后垫付的税费、杂费在本次拍卖成交款中清偿,必然造成拍卖前的规范与拍卖后的规则不一致,对其他主体不公平。
综上所述,神某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对其申诉请求不予支持。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1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神某的申诉请求。
审 判 长 王富博
审 判 员 熊劲松
审 判 员 尹晓春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日
法官助理 邵夏虹
书 记 员 谷雨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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