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即咨询

当前位置:首页 > 案例库 > 详情
王涛、唐文玲等婚姻家庭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3)津0104执异284号
案由: 婚姻家庭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
发布日期: 2023-07-01
案件内容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津0104执异284号
异议人(利害关系人):王涛,男,1976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申请执行人:唐文玲,女,1955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
被执行人:傅宝为,男,1945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和平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唐文玲与被执行人傅宝为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异议人王涛于2023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请求法院撤销(2019)津0104执4612号参与分配申请复函。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王涛称,请求撤销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2019)津0104执4612号驳回异议人参与分配申请的复函;请求以异议人参与分配公函到达南开法院的时间为节点,支持异议人参与被执行人傅宝为财产分配的请求。事实和理由:首先,异议申请人的请求事项有充分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并有相关权威的司法指引和判例引证,南开区人民法院复函(2019)津0104执4612号驳回参与分配申请,认定主体不清、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程序违法,应予撤销。异议人与被执行人傅宝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做出(2021)京0114民初27779号民事判决书,并北京昌平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案号(2022)京0114执6469号。经查询,被执行人傅宝为的主要财产已经因其他案件被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执行,除此之外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因被申请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债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06条之规定,异议人提出参与分配的申请,昌平法院执行局参与分配申请送达至南开法院后,昌平法院做出终止本次执行程序的裁定。2023年3月10日,南开法院发出(2019)津0104执4612号复函给昌平法院,裁定:为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06条规定因被执行人傅宝为名下2726××××6235CNY0账户银行存款并非傅宝为名下唯一财产,傅宝为尚有大队分红这一收入。另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5条规定,“你院”无优先受偿权,因此“你院”对被执行人傅宝为名下2726××××6235CNYO账户参与分配不予支持。该裁定认定主体不清、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程序违法。理由如下:1.该复函抬头是昌平区人民法院,复函中提出“你院”对傅宝为名下账户无优先受偿权;“你院”提出……参与分配不予支持,属参与分配主体认定错误,参与分配主体是债权人(异议人)而非昌平区人民法院。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六条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其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第五百零七条申请参与分配,申请人应当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写明参与分配和被执行人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事实、理由,并附有执行依据。参与分配申请应当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财产执行终结前提出。第五百零八条参与分配执行中,执行所得价款扣除执行费用,并清偿应当优先受偿的债权后,对于普通债权,原则上按照其占全部申请参与分配债权数额的比例受偿。清偿后的剩余债务,被执行人应当继续清偿。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异议人已经完全具备申请参与分配的条件,即:1)已经取得执行依据;2)申请执行和参与分配的都是金钱债权;3)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4)异议人已依法提交参与分配申请,5)参与分配申请在被执行人财产终结前提出。而南开法院未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准许异议人的参与分配申请。南开法院的复函中指出的理由包括傅宝为名下账户2726********CNYO并非傅宝为名下唯一财产和傅宝为尚有大队分红收入,复函中大队分红收入未说明具体金额,并不能证明傅宝为的可供执行财产足以清偿所有债权,因此不能作为驳回参与分配申请的依据。复函提出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第55条规定,适用法律错误在被执行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债权的情况下,已经取得执行依的债权人提出参与分配申请,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八条参与分配执行中,执行所得价款扣除执行费用,并清偿应当优先受偿的债权后,对于普通债权,原则上按照其占全部申请参与分配债权数额的比例受偿。清偿后的剩余债务,被执行人应当继续清偿。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最新司法解释统一理解与适用》,对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508条的理解都明确要求:应该从宽把握“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要求,保障普通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的权利。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六条、第五百零七条、第五百零八条、第五百零九条等规定,异议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被执行人傅宝为的全部可执行财产,要求按债权比例公平受偿。请求南开法院准许我的参与分配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九条多个债权人对执行财产申请参与分配的,执行法院应当制作财产分配方案,并送达各债权人和被执行人。另,根据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发文字号】津高法(2016)60号天津法院执行实施案件节点及办理流程规范(试行)第三十三条承办人在收齐已经取得生效法律文书的债权人参与分配的申请后15日内向债权人和被执行人公开申请参与分配的情况。第三十四条对多个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的,财产分配方案应当经评议并层报主管院(局)长审批后,15日内送达各债权人和被执行人。我请求以异议人参与分配公函到达南开法院的时间为节点,制作财产分配方案,并依法送达给债权人本人。另外,对执行法官以“公对公”为由拒不接待债权人,侵犯债权人合法权益;故意拖延执行,未按法律规定的时效和程序办理案件;未按法律规定送达,未做异议权利的告知等违法执行行为提出异议,请南开法院对其行为进行纠正。
王涛向本院提供了如下证据:(2021)京0114民初27779号民事判决书、(2019)津0104执4612号复函、参与分配申请书。
本院查明,原告唐文玲与被告傅宝为婚姻家庭纠纷一案,经调解,本院于2018年12月10日作出(2018)津0104民初8157号民事调解书。因被告傅宝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唐文玲于2019年6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案号为(2019)津0104执4612号,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傅宝为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26273.64元,已发还申请执行人;本院在冻结被执行人傅宝为的退休收入中为其每月预留1000元生活费;本院查封被执行人傅宝为名下位于天津市河西区房屋登记手续,暂不具备在本案中处分的条件。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于2019年9月26日作出(2019)津0104执461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另查,异议人王涛与被执行人傅宝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5月18日作出(2021)京0114民初27779号民事判决书。此后,异议人王涛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案号为(2022)京0114执6469号。在执行过程中,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向我院发出(2022)京0114执6469号参与分配函,本院于2023年3月10日向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津0104执4612号《复函》。
本院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之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过程中或者执行保全、先予执行裁定过程中的下列行为违法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进行审查:(一)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以物抵债、暂缓执行、中止执行、终结执行等执行措施;(二)执行的期间、顺序等应当遵守的法定程序;(三)人民法院作出的侵害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结合本案,异议人以利害关系人身份提出的请求事项是要求撤销(2019)津0104执4612号《复函》,但《复函》的相对方是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本院作出《复函》的行为非本案的执行行为,故异议人王涛对此提出的异议,非执行异议案件审理范围。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异议人王涛的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叶金馥
审判员  酒 源
审判员  戴舒燕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静思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条执行异议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或者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内立案,并在立案后三日内通知异议人和相关当事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申请。
执行异议申请材料不齐备的,人民法院应当一次性告知异议人在三日内补足,逾期未补足的,不予受理。
异议人对不予受理或者驳回申请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裁定撤销原裁定,指令执行法院立案或者对执行异议进行审查。
免责声明: 本站法律法规内容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及咨询线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