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执行判决书
案号:
(2025)京03执恢15号
案由:
民事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5-05-29
案件内容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5)京03执恢15号
申请执行人:无锡市某建材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北京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陈某某。
被执行人:舒某某。
北京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3)京仲裁字第1868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额为315091.20元及利息。本院于2023年6月26日以(2023)京03执966号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23年9月27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追加陈某某、舒某某为被执行人,本院于2024年9月27日作出(2024)京03民初224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追加陈某某、舒某某为(2023)京03执966号案件的被执行人,在其未出资范围内对(2023)京仲裁字第1868号裁决书确定的被执行人北京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执行人以追加陈某某、舒某某为被执行人为由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经审查后于2025年1月7日依法立案恢复执行。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五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2023)京仲裁字第1868号裁决书确定的被执行人北京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应支付的款项。
二、被执行人陈某某在其未缴纳出资588万元范围内对北京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三、被执行人舒某某在其未缴纳出资612万元范围内对北京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四、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北京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陈某某、舒某某应支付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五、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北京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陈某某、舒某某应负担的案件执行费以及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
六、采取上述措施后仍不足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则依法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北京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陈某某、舒某某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公积金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褚晓勇
审 判 员 杨 旸
审 判 员 伍爱军
二〇二五年一月七日
法官助理 白 月
法官助理 刘璐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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