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即咨询

当前位置:首页 > 案例库 > 详情
刘某嗄罚金首次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5)冀0132执200号之一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元氏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5-09-17
案件内容
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5)冀0132执200号之一
被执行人:刘某嗄,男,1989年02月0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衡水市安平县。
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刘某嗄罚金一案中,被执行人刘某嗄承担的罚金2000元。本院执行人员依法对被执行人刘某嗄的金融机构存款信息、不动产登记信息、工商登记信息、车辆登记信息、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等财产状况进行了查询和调查,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被执行人刘某嗄承担的罚金2000元尚未执行。
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刘某嗄采取了失信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认为,在执行刘某嗄罚金一案进入执行程序后,经本院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已经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周建海
审判员  李同肖
审判员  冯国强
二〇二五年五月六日
执行员  魏彦刚
书记员  王晓娜
免责声明: 本站法律法规内容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及咨询线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