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科技公司等非与执行审查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4)京01执异663号
案由:
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 其他案由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
发布日期:
2024-11-21
案件内容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4)京01执异663号
申请执行人:某建材公司。
被执行人:某科技公司。
被执行人:某儿童乐园。
第三人:吕某。
本院在执行某建材公司与某科技公司、某儿童乐园仲裁一案[执行依据:XX仲裁委员会(XX)X仲裁字第XX号;执行案号:(XX)京01执XX号]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某建材公司向本院申请追加吕某为本案的被执行人。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某建材公司述称,请求:1.依法追加吕某为(XX)京01执XX号案的被执行人。2.吕某以其认缴的20万元为限对某儿童乐园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事实与理由:某建材公司与被执行人某科技公司、某儿童乐园的房屋租赁纠纷,XX仲裁委员会已于2023年9月12日作出(XX)X仲裁字第XX号生效裁决书。2023年11月20日法院立案执行,案号为(XX)京01执XX号。2024年8月2日,因某科技公司、某儿童乐园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法院作出终本裁定。某儿童乐园由某文化传播公司、贾某、周某、吕某于2018年12月13日申请注册成立,注册资本100万,某文化传播公司认缴60万,贾某认缴20万,周某认缴15万,吕某认缴5万,认缴出资期限均为2019年12月31日前。2018年12月13日股东会决议选举于某为公司本届执行董事。2019年8月,某儿童乐园四股东将公司注册资本同比例增加到500万元。其中某文化传播公司增加240万到300万,贾某增加80万到100万,周某增加60万到75万,吕某增加20万到25万。认缴出资时间2022年8月1日。2024年2月,某儿童乐园四股东将公司注册资本同比例减资到100万元。其中某文化传播公司减资240万到60万,贾某减资80万到20万,周某减资60万到15万,吕某减资20万到5万。某文化传播公司、贾某、吕某的认缴出资期限是2019年3月31日前,周某的认缴出资期限为2019年5月1日前。本次减资未通知已知债权人。公司法第五十四条公司规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公司或者已到期债权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吕某作为某儿童乐园的股东,明知其已对某建材公司负有到期债务的情况下,仍违法减资,且其认缴出资期限已到期的情况下,应以减资前的认缴出资额为限对某儿童乐园对外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某建材公司申请追加吕某为(XX)京01执XX号案的被执行人,并在其认缴出资范围内对某建材公司的债权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吕某辩称,不同意某建材公司的请求及理由。理由:某儿童乐园设立时注册资本100万元,股东已经完成100万元的实缴出资义务。2019年6月26日某儿童乐园增资至500万元,2024年2月19日减资至100万元。减资至100万元后各股东均完成出资义务。
本院经审查查明:2023年9月12日,XX仲裁委员会作出(XX)X仲案字第XX号裁决书,裁决:(一)某建材公司与某科技公司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及《房屋租赁合同补充协议一》于2021年12月19日解除;(二)某科技公司向某建材公司支付房租及管理费346318.85元;(三)某科技公司向某建材公司支付以346318.85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4.35%、自2021年12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逾期违约金,暂计至2022年2月1日的逾期违约金为1816.04元;(四)某科技公司向某建材公司支付房屋占用费714735.70元;(五)某儿童乐园就本裁决第(二)(三)(四)项某科技公司应支付的款项对某建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六)本案仲裁费77960.13元(含仲裁员报酬41784.05元、机构费用36176.08元,已由某建材公司向本会全额预交),全部由某科技公司、某儿童乐园承担,某科技公司、某儿童乐园直接向某建材公司支付某建材公司代其垫付的仲裁费7960.13元。上述裁决某科技公司、某儿童乐园应向某建材公司支付的款项,某科技公司、某儿童乐园应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支付完毕。逾期支付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裁决生效后,某建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案号为(XX)京01执XX号。
本院于2024年8月2日作出(XX)京01执XX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XX仲裁委员会(XX)X仲裁字第XX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另查明,根据某儿童乐园的工商档案显示,该公司于2018年12月25日成立,设立时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100万元。股东之一吕某,以货币方式认缴出资5万元,在2019年12月31日前足额缴纳。2019年6月26日,公司注册资本变更为500万元,其中吕某认缴出资25万,出资期限为2022年8月1日,出资方式为货币。2024年1月3日,某儿童乐园作出减资公告,后公司章程显示:注册资本为100万元,股东之一吕某以货币方式认缴出资5万元,于2019年3月31日前缴足。
本案审理过程中,吕某主张公司注册资本已变更为人民币100万元,其已缴纳了认缴出资款5万元。为支持其主张,吕某提交了XX银行专用客户回单,显示:吕某于2019年3月4日通过XX银行向某儿童乐园转账出资款5万元。
某建材公司主张虽认可现公司注册资本已变更为人民币100万元且吕某在公司注册时认缴的5万元出资已实缴,但不能证明其认缴的增资款已实际出资,因此贾某应在其认缴增资款20万元范围内对某儿童乐园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根据被执行人某儿童乐园的工商档案材料显示,在某建材公司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提出追加申请前,某儿童乐园的注册资本已由人民币500万元变更至人民币100万元,股东之一吕某以货币方式认缴出资25万元变更为5万元,且在本案审查过程中某建材公司亦认可股东吕某认缴5万元的出资已缴纳。因此,某建材公司申请追加吕某在其应增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主张缺乏依据,本院对此不予支持。综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某建材公司提出的追加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审 判 长 王 磊
审 判 员 娄玉玲
审 判 员 高 峰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徐梓程
书 记 员 张艾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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