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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某某房地产有限公司、王某能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4)津0117执异246号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
发布日期: 2024-09-07
案件内容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4)津0117执异246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天津某某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宁河区。
法定代表人:罗某进。
申请执行人:王某能,男,1969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象山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某能与被执行人天津某某房地产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天津某某房地产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天津某某房地产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请求事项:依法解除(2024)津0117民初4501号民事裁定书确认的对异议人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事实与理由:王某能与天津某某房地产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一案,已于2024年6月24日立案,案号为(2024)津0117民初4501号。期间,对异议人资产进行了查封,查封坐落于天津市宁河区××街××号不动产,查封期限三年。2024年7月30日开庭期间,债权转让人中达公司明确提出该转让协议系伪造。另,王某能就该笔债权已向中达公司破产管理人提出债权申报。故异议人认为,王某能曾以建设施工合同为由与异议人反复诉讼,后撤诉,造成异议人资产因被查封三年导致巨大损失,此次又恶意诉讼,为了保护民营企业的正常生存,异议人强烈要求解除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查明,本院在审理王某能与天津某某房地产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号为(2024)津0117民初4501号,王某能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并提供担保。保全过程中,本院作出(2024)津0117执保945号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了天津某某房地产有限公司名下的坐落于天津市宁河区××街××号不动产。查封期限三年,自2024年6月28日起至2027年6月27日止。查封期间不得办理抵押、过户等妨害执行手续,否则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的下列财产不得查封、扣押、冻结:(一)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家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二)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费用。当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必需的生活费用依照该标准确定;(三)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完成义务教育所必需的物品;(四)未公开的发明或者未发表的著作;(五)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用于身体缺陷所必需的辅助工具、医疗物品;(六)被执行人所得的勋章及其他荣誉表彰的物品;(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部门名义同外国、国际组织缔结的条约、协定和其他具有条约、协定性质的文件中规定免于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八)法律或者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上述司法解释规定了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财产的具体类型,其中并不包括异议人所主张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占有的动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本院作出的(2024)津0117民初4501号民事裁定对异议人名下案涉房产采取查封保全措施,并无不当。异议人并未提供相关证据,以证明其主张,故对异议人的异议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异议人天津某某房地产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林长山
审 判 员 杨 阳
审 判 员 郑庆福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张冬慧
书 记 员 王 妍
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七条人民法院对执行行为异议,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异议;
(二)异议成立的,裁定撤销相关执行行为;
(三)异议部分成立的,裁定变更相关执行行为;
(四)异议成立或者部分成立,但执行行为无撤销、变更内容的,裁定异议成立或者相应部分异议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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