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志远其他案由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
案号:
(2023)津0104执恢951号
案由:
其他案由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3-07-01
案件内容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通 知 书
(2023)津0104执恢951号
李志远:
你(单位)与杨萍追偿权纠纷一案,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津0104民初16777号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杨萍于2023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3年6月1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条规定,责令你(单位)履行下列义务:
自本通知书发出之日起立即履行(2021)津0104民初16777号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负担本案执行费0.00元。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案款可直接支付权利人或汇入本院执行专户。
开户银行:天津农商银行营业部
账户名称: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银行联行号:317110011894
一案一账号:李志远(202306010013391629)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日
联系人:执行集约组联系电话:本院地址:天津市南开区保山道108号邮编:300190
风险提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方法规避执行的;
(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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