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肖、闫某东罚金首次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5)冀0132执184号之二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元氏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5-09-17
案件内容
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5)冀0132执184号之二
被执行人:刘某肖,女,1986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元氏县。
被执行人:闫某东,男,1981年03月0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元氏县。
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刘某肖、闫某东罚金一案中,被执行人刘某肖承担的罚金20000元,违法所得20000元,共计40000元,刘某肖已自动履行完毕。本院执行人员依法对被执行人闫某东的金融机构存款信息、不动产登记信息、工商登记信息、车辆登记信息、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等财产状况进行了查询和调查,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被执行人王某承担的罚金60000元,违法所得58000元,共计118000元尚未执行。
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闫某东采取了失信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认为,在执行闫某东罚金一案进入执行程序后,经本院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已经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周 建 海
审判员 李 同 肖
审判员 冯 国 强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四日
执行员 魏 彦 刚
书记员 王晓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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