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即咨询

当前位置:首页 > 案例库 > 详情
卢某东、郭某芝执行监督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4)最高法执监531号
案由: 未知案由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
发布日期: 2024-12-23
案件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4)最高法执监531号
申诉人(案外人):卢某东,男,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
委托代理人:康泽勇,云南北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郭某芝,女,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平阳县。
申诉人卢某东不服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云南高院)(2023)云执复501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卢某东向本院申诉,请求撤销云南高院(2023)云执复501号执行裁定,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曲靖中院)(2023)云03执异70号、(2023)云03执349号之一、(2023)云03执349号之二执行裁定,解除冻结并返还全部款项。主要理由为:1.异议、复议裁定均认定《扣押财产清单》属于执行依据曲靖中院(2021)云03刑初169号刑事判决的组成部分,并由此认定依据《扣押财产清单》所进行的执行行为合法,卢某东提出的请求实质是对生效刑事判决不服,属于适用法律错误。2.本案执行依据曲靖中院(2021)云03刑初169号刑事判决主文中,并未将其名下账户款项列明为应予追缴财产,也未将《扣押财产清单》作为判决组成部分附后并送达,更未在其他生效法律文书中列明应执行款项的准确金额并提供相应依据。曲靖中院在执行过程中冻结其财产,于法无据。3.曲靖中院(2021)云03刑初169号刑事判决亦不应判决追缴卢某东账户款项,其对全部款项具有合法权利,没有任何法定应追缴情形。
本院认为,本案监督程序审查的重点问题为,曲靖中院对卢某东名下案涉款项予以执行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本案中,曲靖中院(2021)云03刑初169号刑事判决第七项已明确,扣押的被告人财产,依法处置后,按比例返还集资参与人;不足部分,继续追缴,按比例返还集资参与人。执行过程中,曲靖中院执行部门就判项执行向刑事审判部门征询意见,刑事审判部门移送《扣押财产清单》。《扣押财产清单》第12项和第22项对应卢某东名下案涉款项,“判决结果”栏均注明“按涉及融资款金额进行追缴”等相应内容,认定案涉款项属于应予追缴的违法所得,追缴意见明确,追缴财产具体,该清单是对刑事裁判内容的进一步确认,并未变更刑事裁判内容。因此,案涉款项为刑事裁判已认定应当予以追缴的违法所得,曲靖中院据此采取冻结措施,系按照生效刑事裁判予以执行,并无不当。
此外,卢某东亦提出曲靖中院(2021)云03刑初169号刑事判决不应判决追缴其名下案涉款项的主张,该主张系对执行依据不服,不属于执行程序审查处理范围。
综上所述,卢某东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对其申诉请求不予支持。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1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卢某东的申诉请求。
审 判 长 黄金龙
审 判 员 熊劲松
审 判 员 尹晓春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苏国梁
书 记 员 常 荻
免责声明: 本站法律法规内容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及咨询线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