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江、乔某平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4)冀0682执3889号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定州市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5-06-20
案件内容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4)冀0682执3889号
公诉机关: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执行人:李某江,男,1993年05月31日出生,汉族,
住北京市通州区。
被执行人:乔某平,男,1993年01月04日出生,汉族,
住北京市通州区,公民身份证:
142227199301××××。
被执行人:石某新,女,1992年02月11日出生,汉族,
住北京市通州区,公民身份证:
130434199202××××。
被执行人:武某辛,男,1994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通州区。
被执行人:贾某虎,男,1994年02月10日出生,汉族,
住北京市朝阳区。
被执行人:田某,男,1996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通州区。
被执行人:刘某,男,1997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1997年12月13日出生,住北京市通州区。
被执行人:胡某,男,1997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被执行人:王某鹤,男,2000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通州区。
关于李某江等9人罚金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定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冀0682刑初376号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贾某虎缴纳罚金6万元、李某江缴纳罚金52万元、乔某平缴纳罚金20万元、田某缴纳罚金6万元、石某新缴纳罚金15万元,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如下强制执行措施:
一、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
二、已进行了第一次网络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金融理财产品、股息红利,根据各协助单位反馈,未查控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已进行了传统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未查控到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本院进行的第二次网络查控,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五、依法将被执行人李某江、乔某平、贾某虎限制高消费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武某辛、刘某、王某鹤、胡某罚金已缴纳,执行过程中田某主动缴纳了罚金6万元,本院强制划拨了石某新名下银行存款,缴纳了罚金15万元。已扣押的房产、汽车均已依法拍卖。
本院认为,石某新、田某罚金执行完毕,本院依法穷尽强制执行措施,未查找到李某江、贾某虎、乔某平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定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冀0682刑初376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康立强
审判员 李 贤
审判员 张亚姣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甄泽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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