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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某波合同、无因管理等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4)冀0132执1655号之二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元氏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5-03-14
案件内容
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4)冀0132执1655号之二
被执行人:丁某波,男,1981年08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
本院在执行丁某波罚金一案中,本院执行人员依法对被执行人丁某波的金融机构存款信息、不动产登记信息、工商登记信息、车辆登记信息、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等财产状况进行了查询和调查,经调查,发现被执行人丁某波名下有收益类保险5754.2元,银行存款2329元,本案均已扣划,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案执行依据确定由被执行人丁某波承担的罚金50000元,被执行人丁某波已履行8083.2元,剩余41916.8元尚未执行。
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丁某波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认为,在执行丁某波罚金一案进入执行程序后,经本院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已经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冯国强
审判员  李同肖
审判员  周建海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日
执行员  张采卷
书记员  侯亚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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