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太其他案由首次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5)冀01执45号之一
案由:
其他案由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5-03-13
案件内容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5)冀01执45号之一
被执行人:张某太,男,汉族,1956年12月23日出生,住河北省石家庄市元氏县。
关于本院民二庭移送的对被执行人张某太追缴诉讼费一案,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冀01民终413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5年1月7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以(2025)冀01执45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张某太名下银行存款。现被执行人张某太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及相关法律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张某太名下银行存款165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万晓东
审判员 岳桂恒
审判员 杨 晋
二〇二五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孙 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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