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某涛罚金首次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4)冀0132执1653号之一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元氏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5-03-13
案件内容
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4)冀0132执1653号之一
被执行人:顾某涛,男,1983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
本院在执行顾某涛罚金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顾某涛的金融机构存款信息、不动产登记信息、工商登记信息、车辆登记信息、住房公积金等财产状况和财产线索进行了查询和调查,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执行依据确定由被执行人承担的金钱债务5600元尚未执行。
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顾某涛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顾某涛罚金一案进入执行程序后,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已经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周建海
审判员 李同肖
审判员 冯国强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正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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