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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某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王某珂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5)冀01执818号之一
案由: 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5-09-18
案件内容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5)冀01执81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河北某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峥。
被执行人:王某珂,女,汉族,1996年6月23日出生,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
关于申请执行人河北某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某珂合同纠纷一案,北海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2)北海仲字第21-1706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河北某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25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5年4月15日依法立案执行。现因被执行人王某珂已自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王某珂名下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周红梅
审判员  万晓东
审判员  杨 晋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崔 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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