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非与执行审查执行判决书
案号:
(2024)京0108执异608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
发布日期:
2024-12-23
案件内容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4)京0108执异608号
申请人(申请执行人):张某。
被申请人:任某。
被申请人:罗某。
被执行人:北京某商贸公司。
本院在执行张某与北京某商贸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2022)京0108民初2811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案号:(2023)京0108执21252号]中,张某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追加任某、罗某为本案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张某述称:请求追加任某、罗某为被执行人,对(2022)京0108民初2811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事实与理由: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且已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该公司及法定代表人均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可以认定人民法院已穷尽措施而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条件,但不申请破产。被申请人作为股东享有的认缴出资期限利益已经不具备法定条件,应当加速到期,补足出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及相关法律的规定,申请依法追加任某、罗某为本案被执行人。
经审查查明:本院对原告张某与被告北京某商贸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2022)京0108民初281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生效后,张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案号为(2023)京0108执21252号。本院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后作出(2023)京0108执2125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2023)京0108执21252号案件的执行。
根据北京某商贸公司的企业基本信息显示,北京某商贸公司成立于2013年8月14日,现注册资本1000万元,股东任某认缴出资700万元,股东罗某认缴出资300万元,认缴出资期限均为2032年12月31日。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根据该规定,申请执行人申请追加公司的股东等作为被执行人的前提是股东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本案中,根据工商档案显示,北京某商贸公司的股东任某、罗某应缴纳出资的期限均为2032年12月31日,现上述认缴出资期限并未届满。虽然北京某商贸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但在执行程序中要求股东提前缴纳出资以清偿公司债务,无明确法律依据。综上,对于张某提出的追加任某、罗某为被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张某提出的追加任某、罗某为本案被执行人的申请。
被申请人、申请人对本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审 判 长 马克力
审 判 员 潘亮洁
审 判 员 孟军红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苏君彦
书 记 员 卢旭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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