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某投资有限公司、重庆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复议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3)最高法执复29号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
发布日期:
2024-03-27
案件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最高法执复29号
复议申请人(被执行人):海南某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
法定代表人:欧某。
复议申请人(申请执行人):重庆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
法定代表人: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清理,海南大兴天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复议申请人海南某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南投资公司)、重庆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某集团)不服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海南高院)(2022)琼执异55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海南高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重庆某集团与被执行人海南投资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海南投资公司对该院查封其财产的行为不服,提出书面异议,该院作出(2021)琼执异15号执行裁定,驳回海南投资公司的异议请求。海南投资公司不服,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作出(2021)最高法执复70号执行裁定,撤销海南高院(2021)琼执异15号执行裁定,发回该院重新审查,该院依法重新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海南投资公司异议称,海南高院根据(2015)琼民保字第9号民事裁定查封了其名下位于海南省海口市,后该案进入执行程序。2018年7月30日,海南高院作出(2018)琼执15号执行裁定,将上述房产续封至今。2019年12月17日,海南高院作出(2018)琼执15号之一执行裁定,追加查封了海南投资公司位于海南省海口市演丰镇7栋别墅和11套公寓。2020年6月3日和9月19日,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海口中院)解除了对部分房产的查封。截至异议申请之日,法院仍查封海南投资公司20栋别墅和110套公寓。自2018年2月至今,海南投资公司已分批偿还欠款53114072元,欠款本金仅剩7199991.5元。即便按照超过法律规定的最高违约金标准即按照年利率36%计算,截至2020年1月10日,违约金至多为27912635.57元(为便于说明情况,违约金按照最多数计算,并不代表海南投资公司认可该违约金数额)。即截至2020年1月10日,海南投资公司欠款本息合计最多为35112627.07元。而海口中院委托海南某土地房地产估价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南房产公司)于2020年11月19日出具的海南某房估报字〔2020〕第12xx5号评估报告,仅对上述查封的50套公寓评估作价就达到53262185元,已是欠款总额的2倍。故海南投资公司提出超标的查封异议,请求撤销(2018)琼执15号及(2018)琼执15号之一执行裁定,解除对其除海南某房估报字〔2020〕第12xx5号评估报告所涉房产外其他房产的查封。
本案发回重新审查后,海南投资公司补充异议称,(一)本案超标的查封事实非常清楚。1.截至2020年1月10日,违约金至多为27912635.57元,海南投资公司欠款本息合计最多为35112627.07元。根据2020年11月19日海南房产公司出具的两份评估报告,相关房产评估作价总计80520254元。(2021)琼执异15号执行裁定第10页也写明“海南投资公司提交评估房产的评估价值共计80520254元,均已超过双方当事人各自计算的剩余债务数额……”。从2020年11月至今,海口中院依法拍卖了海南投资公司部分房产,且拍卖款已支付给重庆某集团,海南投资公司的债务只会减轻不会加重。2.查封的房产不能拍卖系因案外人对该房产提出执行异议。截至2022年8月3日,案外人共计对42套房产提出执行异议,但法院已全部驳回案外人的异议请求,且42套房产均不在此次评估拍卖范围内。(二)本案审查范围是法院查封是否超标的而不是能否执行。1.本案应依据法律规定审查法院查封的标的物“是否明显超过执行标的”,而不能等待案件执行完毕后再要求海南投资公司提出执行异议,否则法律规定的执行异议救济程序还有何设立的必要。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截至目前,海口中院没有解除任何一套房产(无论是经过拍卖或变卖)的查封,执行行为违反法律程序。3.海口中院主持双方协商以房抵债以终结执行。重庆某集团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司法拍卖房产竞买人资格若干问题的规定》,认为双方不能“以物抵债”,但该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本案执行行为自2020年11月即开始,2022年1月1日前首批查封房产均已完成评估、拍卖、变卖程序,重庆某集团为谋取高额不当利息恶意不抵债直至新的法律禁止性规定出台,重庆某集团存在显著过错。
海南高院查明,2015年8月5日,该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重庆某集团与被告(反诉原告)海南投资公司、被告(反诉第三人)海南甲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作出(2015)琼民保字第9号民事裁定,查封海南投资公司名下位于海南省海口市预售证〔2011〕海房预字第00x7号项下住宅小区15栋别墅和125套公寓(以下简称涉案房产)。
2018年2月12日,海南高院作出7号调解书,主要内容是:一、本调解协议签订后,即视为重庆某集团已经将涉案工程全部合格移交给海南投资公司,且保修期届满。二、双方确认在海南投资公司借给重庆某集团的500万元借款抵扣工程款后,海南投资公司已支付的涉案工程款为119685936.46元。双方确认涉案工程结算价为1.8亿元。三、海南投资公司应付工程款时间和重庆某集团相应申请法院解除对海南投资公司房屋查封的时间如下:1.双方签订调解协议后,海南投资公司向重庆某集团提交书面解封40套公寓房的清单(如解除别墅查封则解除一栋别墅相当于解除4套公寓房),重庆某集团收到清单后7个工作日内向法院申请解除该部分房屋及已查封的海南投资公司银行账户;海南投资公司应于2018年3月12日前支付重庆某集团工程款2000万元,从2018年2月12日起未支付部分以月息2%按日计息;2.海南投资公司向重庆某集团支付2000万元后,向重庆某集团提交下一批解封30套公寓楼的清单,重庆某集团收到清单后7个工作日内向法院申请解除该部分房屋的查封;3.海南投资公司向重庆某集团支付总额3500万元的工程款后,再向重庆某集团提交解封下一批30套公寓楼的清单,重庆某集团收到清单后7个工作日内向法院申请解除该部分房屋的查封;4.海南投资公司向重庆某集团支付总额5000万元的工程款后,再向重庆某集团提交解封下一批30套公寓楼的清单,重庆某集团收到清单后7个工作日内向法院申请解除该部分房屋的查封;5.在重庆某集团收到全部工程结算款后7个工作日内,申请解除对海南投资公司全部房屋的查封;6.上述公寓楼、别墅解封后,如被案外人另行查封,由海南投资公司承担全部责任,海南投资公司不得以此为由拒付应付的工程款;7.无论海南投资公司是否出售上述重庆某集团申请解封的房屋,或出售多少房屋,海南投资公司均应无条件在本调解书生效后5个月内付清全部工程款。四、海南投资公司逾期支付任何一期款项均视为其违约,其应以未付金额为基数按日1‰向重庆某集团支付逾期未付部分款项的违约金,直到付清全部所欠工程款。同时,重庆某集团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评估、拍卖海南投资公司的房屋等等。五、重庆某集团应在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积极配合海南投资公司组织涉案工程的竣工验收;海南投资公司尽快将其直接发包单位应编制的竣工档案资料及其应提交的资料完整合格的送达重庆某集团,并及时将2015年11月24日向重庆某集团借走的验收资料(仅限海南投资公司现存的)盖章后返还给重庆某集团(详见《资料转借证明》)。重庆某集团在收到海南投资公司提供的资料后整理形成一套完整的工程竣工档案资料并交给海南投资公司,以完成工程档案验收;同时重庆某集团应在海南投资公司提供竣工验收申请书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海南投资公司交给重庆某集团资料的签字盖章工作。本协议签订后,在收到海南投资公司合格完善的竣工资料后,重庆某集团必须在6个月内整理完善,达到资料符合验收的标准。如因重庆某集团原因不能达到资料合格标准,重庆某集团应以6000万元为基数按日1‰向海南投资公司支付违约金;如因海南投资公司原因不能达到资料合格标准,延误验收时间,应由海南投资公司承担全部责任,并顺延重庆某集团提交验收资料的时间。六、本调解书生效后,重庆某集团应积极配合海南投资公司办理商业配套楼施工许可证、竣工验收等各项施工手续,但重庆某集团只负责配合海南投资公司办理相关手续并盖章,不承担其他责任。七、上述协议履行完毕后,工程结算价款全部结清,双方之间的一切债权债务全部终结。
2018年7月23日,因海南投资公司欠付工程款40314046元(2018年2月13日付500万元,2018年4月23日付500万元,2018年4月26日付1000万元),利息723333.33元,未能履行7号调解书确定的全部义务,重庆某集团申请执行。2018年7月24日,海南高院立(2018)琼执15号案件执行。2018年7月30日,因重庆某集团申请续封,海南高院作出(2018)琼执15号执行裁定,续行查封涉案房产。
2019年7月23日,海南高院发布(2018)琼执15号公告,对查封的海南投资公司涉案房产及相应土地使用权进行评估拍卖。2019年9月19日,海南高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听证,海南投资公司以其欠重庆某集团债务仅7000余万元,而查封的房产价值达3亿元,要求将已售房产剔除再评估拍卖,重庆某集团表示同意。2019年9月26日,海南高院依法拍卖涉案房产。2019年10月22日,海南高院依法委托海南房产公司对涉案房产中14栋别墅和88套公寓进行评估(以下简称评估房产)。2019年12月2日,海南房产公司向海南高院发来《评估鉴定协助现场查勘申请函》,称2019年11月18日至11月21日对评估房产进行勘察,海南投资公司未到场,部分评估房产无法进入室内查勘;有部分评估房产已出售并装修入住。要求海南高院协助查明评估房产中无法进入室内查勘和已出售房产具体情况。针对海南房产公司反映的问题,海南高院于2019年12月13日组织双方听证,并警告海南投资公司不得销售已查封的涉案房产。2019年12月15日,海南投资公司向海南高院提出将其名下位于海南省海口市列入本案查封财产的申请。2019年12月17日,海南高院作出(2018)琼执15号之一执行裁定,查封上述房产。
2019年12月30日,海南高院作出(2018)琼执15号之一执行裁定,将本案指定海口中院执行。2020年2月24日,海口中院立(2020)琼01执70号案件执行。
2020年1月6日,海南投资公司向重庆某集团出具承诺书,主要内容为:将已查封的涉案10栋别墅和42套公寓由双方共同销售,销售房款的80%划转重庆某集团,重庆某集团配合向法院申请解除查封,重庆某集团表示同意。2020年1月至12月期间,在法院依法执行下,海南投资公司陆续向重庆某集团付款33114072元,重庆某集团主动向海口中院书面申请解除相应涉案房产的查封。2020年6月3日,海口中院作出(2020)琼01执70号执行裁定,解除对海南投资公司名下生态园住宅小区75#楼(公寓)802房;76#楼(公寓)406、701、707房;77#楼(公寓)505、602、615、616房;78#楼(公寓)509房的查封。2020年9月19日,海口中院作出(2020)琼01执70号之一执行裁定,解除对海南投资公司名下生态园住宅小区75#楼(公寓)407房;76#楼(公寓)403、506、706房;77#楼(公寓)108、116、217、218、307、510、712、803房;78#楼(公寓)102、510、813房;79#楼(公寓)101、506房共计17套公寓的查封。
2020年8月18日,海口中院召集双方协调案件执行,要求海南投资公司在一周内提交未出售无争议的房产清单,以进行评估拍卖。随后,海南投资公司向海口中院提交涉案5栋别墅和50套公寓清单(以下简称海南投资公司提交评估房产)进行评估拍卖。2020年9月1日,海口中院约谈海南房产公司,要求其在一个月内出具房产评估报告。但又有部分海南投资公司提交评估房产无法进入室内,海南房产公司无法勘察。2020年11月19日,海口中院再次组织重庆某集团、评估人员赴涉案房产现场勘察。2020年12月7日,海南房产公司对海南投资公司提交评估房产出具《涉执房地产处置司法评估报告》(海南某房估报字〔2020〕第12xx5号、12xx6号),海南投资公司提交评估房产中50套公寓评估价值53262185元,5栋别墅评估价值27258069元。
2020年9月15日,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以下简称美兰公安分局)向海口中院发来《关于群众控告海南某投资有限公司违法销售法院查封财产欺诈购房者问题的协查函》,主要内容是:购房人杜某等人向公安机关控告海南投资公司,在2018年5月前后向多名购房者售房中,隐瞒相关房产已被法院查封的事实,违法销售骗取钱财,请求海口中院及时通报法院执行中相关公司、个人是否涉及违法犯罪问题,移送立案侦查。2020年11月16日,海口中院向美兰公安分局移送(2020)琼01执70号《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函》,主要内容是:2018年间,海南投资公司分别与杜某等11人签订购房合同并收取购房人购房款,并于2019年将涉案房产交付购房人使用。以上被售涉案房产均为海口中院(2020)琼01执70号执行案中先后于2015年和2018年法院查封或续封的房产。海南投资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欧某,实际控制人欧某甲的行为涉嫌构成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罪,将有关犯罪线索及相关材料移送美兰公安分局立案侦查。目前欧某甲处于取保候审阶段。
2021年1月21日、4月23日,海口中院分别作出(2020)琼01执70号之二、之四执行裁定,拍卖、变卖海南投资公司提交评估房产中评估价值共16736477元的B36栋、C10栋和C74栋三栋别墅。之后,因B36栋和C74栋已被卖出,海口中院作出(2020)琼01执70号之六执行裁定予以解封。
2021年1月21日,海口中院作出(2020)琼01执70号之三执行裁定,拍卖、变卖位于海南省海口市110、111、112、113、108、212、213、408、508、608、502、810房;77#楼105、106、112、208、213、215、502、403、610、417、806、807、710房;79#楼201、202、203、206、207、102、103、105房;75#楼206、701、502、805、506、707、608、509、609、708、709房。之后,因75#楼(公寓)206、502、506、701房;77#楼(公寓)105、208房;78#楼(公寓)112、113房;79#楼(公寓)201、202、203、206、207房等13套公寓已被卖出,海口中院作出(2020)琼01执70号之七执行裁定予以解封。
2021年5月27日,海口中院作出(2020)琼01执70号《确认债务、利息、违约金通知书》,截至2021年5月27日,海南投资公司共计支付本案案款53114072元,尚应支付给重庆某集团共计53419383.54元(其中包含海南投资公司应付第一期2000万的本金1341364元,之后其他期的本金40314063.54元,以及相应的利息、违约金)。
2021年7月29日,海口中院作出(2020)琼01执70号之五执行裁定,续行查封海南高院(2018)琼执15号执行裁定查封的海南投资公司名下13栋别墅和99套公寓。其余未续封房产是由于执行中海南投资公司已归还部分工程款,海口中院依据重庆某集团的申请解除了查封。
2021年12月6日,海口中院作出(2020)琼01执70号之八执行裁定,拍卖、变卖位于海南省海口市。
2021年12月23日,海口中院依申请作出(2020)琼01执70号之九执行裁定,解除位于海南省海口市(公寓)205、207房的查封。2021年12月24日,海口中院依申请作出(2020)琼01执70号之十执行裁定,解除位于海南省海口市(公寓)509、708、709、805房;77#楼(公寓)403、417、502房;78#楼(公寓)810房的查封。2022年1月17日,海口中院依申请作出(2020)琼01执70号之十一执行裁定,解除位于海南省海口市的查封。2022年2月18日,海口中院依申请作出(2020)琼01执70号之十二执行裁定,解除位于海南省海口市(公寓)707房;78#楼(公寓)213房的查封。2022年3月28日,海口中院依申请作出(2020)琼01执70号之十三执行裁定,解除位于海南省海口市(公寓)807、215房;78#楼(公寓)502房;75#楼(公寓)608房的查封。2022年4月28日,海口中院依申请作出(2020)琼01执70号之十四执行裁定,解除位于海南省海口市(公寓)207房;D50栋别墅的查封。2022年4月28日,海口中院依申请作出(2020)琼01执70号之十五执行裁定,解除位于海南省海口市(公寓)105、102房;77#楼(公寓)106房的查封。2022年5月26日,海口中院依申请作出(2020)琼01执70号之十六执行裁定,解除位于海南省海口市的查封。2022年8月24日,海口中院依申请作出(2020)琼01执70号之十七执行裁定,解除位于海南省海口市(公寓)609房;77#楼(公寓)806房的查封。
结合上述查封、续封与解封情况,海南高院目前尚查封海南投资公司名下涉案房产共计17栋别墅和74套公寓,均为海南高院首封。海口中院已将已解封的涉案房产拍卖所得款38874042元陆续退付重庆某集团。
海南房产公司对海南投资公司提交评估房产出具《涉执房地产处置司法评估报告》中50套公寓和5栋别墅已被部分卖掉,剩余部分中有1栋别墅和13套公寓被海口中院首封,1栋别墅和5套公寓未被海口中院首封。
另查明,从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上查询到,2020年以来,海口中院立案执行的以海南投资公司为被执行人的案件有18宗,申请执行标的58429205.93元,已执行到位56546.1元,剩余58372659.83元未执行到位。这18宗案件均已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但在终本前均向(2020)琼01执70号案件发函,由于该案在先查封了海南投资公司的涉案房产且正在处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规定,如上述财产的价值在满足在先查封债权后仍有剩余,可用于清偿该终本案件债务,请依法协助予以执行。且因海南投资公司对部分查封房产进行了非法销售,从2020年至今陆续有购房人申请仲裁,解除与海南投资公司的购房合同并要求其返还购房款,这些案件后续也会在海口中院申请执行。
从海南房产公司对海南投资公司提交评估房产出具的《涉执房地产处置司法评估报告》中选出评估价最高的公寓和别墅,在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查询到对应的海南生态园住宅小区司法拍卖成交最高价:75#楼805房评估价为1347473元,拍卖成交价为808484元;B36栋别墅评估价为6893697元,拍卖成交价为4963461.84元。
从2019年至今,有多名购房人对海口中院查封的涉案房产提出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并进行信访。剔除这些权属存在争议的涉案房产,目前被查封的房产中可供执行的房产仅有13栋别墅和44套公寓。
海南高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本案是否存在超标的额查封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以其价额足以清偿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额及执行费用为限,不得明显超标的额查封、扣押、冻结”。
本案中,海南高院目前虽然查封了海南投资公司17栋别墅和74套公寓,但是没有争议可供执行的房产仅有13栋别墅和44套公寓。因海南投资公司对部分查封房产进行了非法销售,其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均涉嫌构成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而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参考海南房产公司对海南投资公司提交评估房产出具《涉执房地产处置司法评估报告》,结合市场波动、司法拍卖变卖过程中的降价可能、变现成本、执行费用等因素,即使按照评估报告和实际拍卖成交中的最高额来计算目前13栋别墅和44套公寓,假设13栋别墅每栋490万元,44套公寓每套80万元,预估查封标的额约为9890万元。根据7号调解书约定的内容,以及(2020)琼01执70号《确认债务、利息、违约金通知书》确定的债务计算方式及计算结果,截至2022年10月17日,海南投资公司尚应支付给重庆某集团共计27849090元。结合海口中院终本的以海南投资公司为被执行人的18宗案件仍须执行的58372659.83元,海南投资公司至少还应向多位申请执行人偿付86221749.83元。由于上述情况的存在,本案并未存在明显超标的额查封的情形。海南投资公司提出撤销(2018)琼执15号及(2018)琼执15号之一执行裁定,解除对除海南房产公司评估报告所述房产外其他房产查封的异议请求,理由不成立,不予支持。2022年10月24日,海南高院作出(2022)琼执异55号执行裁定,驳回海南投资公司的异议请求。
海南投资公司向本院申请复议称,(一)海南高院查明事实错误。1.海南高院前后共查封海南投资公司22栋别墅、136套公寓,截至本案执行复议之日,海口中院仍查封海南投资公司17栋别墅、75套公寓,其中16栋别墅、70套公寓为海口中院首封,对此事实海南高院存在重大疏漏。2.海南高院认为海口中院已将已解封的涉案房产拍卖所得款38874042元陆续退付重庆某集团,但截至此次申请复议之日,房产拍卖款总计44545732.04元,中间差价为5671690.04元,法院是否将这500余万元差价发还重庆某集团,海南投资公司无法核实,恳请核实该500余万元是否用于执行费用。3.海南高院认为海口中院其他案件申请执行标的为58429205.93元,但截至此次申请复议之日,除重庆某集团欠款外,其他欠款总数为21810532.14元,海南投资公司无法得知海南高院如何计算得出58429205.93元。(二)海南高院适用法律错误。1.自2019年至今共有42人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但相关异议均被法院裁定驳回,且42套房产均不在海南房产公司评估报告范围内,海南高院认为应将此部分予以剔除,无法律依据。2.海南高院认为应结合其他无关案件来判断本案是否超标的查封,属于法院推测,不能以此得出相关结论。(三)自2018年2月13日至2022年9月8日,海南投资公司累计向重庆某集团支付工程款、利息及违约金97659804.04元,超额支付工程款6114358.19元,还款金额已超过7号调解书约定金额,应解除对全部房产的查封。请求撤销海南高院(2022)琼执异55号执行裁定,解除对海南投资公司全部房产的查封。
重庆某集团辩称,(一)海南投资公司在和解协议签订前明知查封房产数量仍同意调解,海南高院据此作出7号调解书,其中包括如何解封等内容,因此,本案不存在超标的查封问题。此外,2015年8月5日海南高院查封房产后,海南投资公司已提出超标的查封异议,但被该院驳回,其再次提出超标的查封异议属于重复异议,不应被受理。(二)目前本案由海口中院执行,海南投资公司对可供执行房产数量和拍卖所得款项及退付给重庆某集团的款项有异议,应向海口中院执行法官询问核实。(三)2021年5月27日海口中院作出的(2020)琼01执70号《确认债务、利息、违约金通知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通知书,截至2022年10月17日海南投资公司尚欠执行款40035231.29元,由于每月产生100余万元的违约金,因此,截至2023年7月5日海南投资公司尚欠执行款已逾4800万元。海南投资公司称其还款已超过7号调解书约定金额,应解除对全部房产的查封,无事实依据。(四)海南房产公司出具的两份评估报告,鉴定价值时点为2020年11月29日,且有效期为一年,自2020年12月7日至2021年12月7日。现在查封房产的市场价值已发生变化,且评估报告早已超过一年有效期,海南高院(2022)琼执异55号执行裁定据此估算目前13栋别墅和44套公寓价值为9890万元,无事实依据。海南投资公司未提供证据证实13栋别墅和44套公寓的价值,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五)评估价不等于市场价,不能仅以评估价作为衡量是否超标的的标准,还应综合考虑市场波动、是否流拍、变现成本、应纳税款、执行费用等因素。请求驳回海南投资公司的复议申请。
重庆某集团向本院申请复议称,海南高院(2022)琼执异55号执行裁定驳回海南投资公司的异议请求,重庆某集团对此没有异议,完全赞同,但该裁定对部分事实认定错误,将造成国有资产流失。(一)海南高院(2022)琼执异55号执行裁定认定“截至2022年10月17日,海南投资公司尚应支付给重庆某集团共计27849090元”是错误的,根据重庆某集团核算,截至2022年10月17日海南投资公司尚应支付给重庆某集团共计40035231.29元。(二)海南高院(2022)琼执异55号执行裁定认定“海口中院已将已解封的涉案房产拍卖所得款38874042元陆续退付重庆某集团”是错误的,目前海口中院陆续退付给重庆某集团34165482.90元,而不是38874042元。请求:1.纠正海南高院(2022)琼执异55号执行裁定关于“截至2022年10月17日,海南投资公司尚应支付给重庆某集团共计27849090元”的错误内容,改为“截至2022年10月17日,海南投资公司尚应支付给重庆某集团共计40035231.29元”;2.纠正海南高院(2022)琼执异55号执行裁定关于“海口中院已将已解封的涉案房产拍卖所得款38874042元陆续退付重庆某集团”的错误内容,改为“海口中院已将已解封的涉案房产拍卖所得款34165482.90元陆续退付重庆某集团”。
本院经审查查明,海南高院目前尚查封海南投资公司名下房产应为17栋别墅和75套公寓。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执行法院是否存在超标的查封行为,应否解除对海南投资公司房产的查封。
根据海南高院查明的事实,在案涉房产被查封后,其中有部分房产被销售处置,存在权属争议,海南投资公司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亦因涉嫌构成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而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目前无争议可供执行的房产有13栋别墅和44套公寓,海南高院估算其价值为9890万元。虽然此价格与海南高院初步核算的截至2022年10月17日海南投资公司尚应支付给重庆某集团的27849090元工程款之间存在较大差距,但作为本案执行法院的海口中院,同时另尚有18宗以海南投资公司为被执行人、执行标的额达58372659.83元的执行案件有待执行。如暂不考虑市场波动、变现过程中的降价可能等因素,此无争议可供执行的13栋别墅和44套公寓价值与连同本案在内的19件执行案件待执行标的额大致相当。海南高院兼顾双方当事人并适当侧重申请执行人整体利益保护,未解除此无争议可供执行部分房产的查封,应属妥当。需要指出的是,对于此部分无争议可供执行部分房产以外的其他被查封房产,如无应当继续查封的法定事由,应由海南高院综合考虑案件整体情况作解封等妥善处理。但海南投资公司关于解除其全部房产查封的复议请求不能成立。
此外,关于重庆某集团提出海南投资公司欠款及海口中院退付款数额有误问题,因海南高院(2022)琼执异55号执行裁定驳回了海南投资公司的异议请求,重庆某集团申请复议时明确表示对此无异议,故对于重庆某集团的上述主张本院不再予以审查,两笔款项数额是否准确可由执行法院在执行过程中进一步核实。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海南某投资有限公司、重庆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复议申请,维持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2)琼执异55号异议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马 岚
审 判 员 薛贵忠
审 判 员 徐 霖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盛 强
书 记 员 周凯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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