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与邯郸市复兴区某某卫浴门市、王某霞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5)冀01执763号之一
案由:
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5-09-18
案件内容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5)冀01执76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某某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福建省南安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林某发。
被执行人:邯郸市复兴区某某卫浴门市,经营场所位于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
经营者:王某霞。
被执行人:王某霞,女,1974年10月13日出生,户籍地位于河北省邢台市临城县。
关于申请执行人某某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邯郸市复兴区某某卫浴门市、王某霞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冀01知民初30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某某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于2025年3月3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5年3月31日依法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邯郸市复兴区某某卫浴门市、王某霞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邯郸市复兴区某某卫浴门市、王某霞名下的银行存款5050元,并在划拨完毕后解除对该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周红梅
审判员 万晓东
审判员 杨 晋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崔 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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