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某、韩某某赠与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3)津02执356号之一
案由:
赠与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4-01-30
案件内容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津02执35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吴某某,女,1969年2月18日出生,住河北省张家口市怀来县。
被执行人:韩某某,女,1967年11月5日出生,住河北省邯郸市涉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某某与被执行人韩某某赠与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3年4月25日冻结韩某某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开立账号存款90000元;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开立账户存款90000元;在中国建设银行开立账户存款90000元;在中国工商银行开立账户存款90000元;在中国农业银行开立账户存款90000元;在邯郸银行开立账户存款90000元。4月26日,冻结韩某某在河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开立账户存款90000元。
2023年6月21日,吴某某、韩某某到本院进行执行和解。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一、双方共同确认返还款以及迟延履行利息共计84000元;二、韩某某分两笔向吴某某履行,2023年6月21日给付第一笔款项40000(已履行),第二笔款项44000元于2023年12月31日前付清;三、本案执行费1137元由韩某某负担(已缴纳);四、吴某某申请法院解除对韩某某采取的强制措施。因执行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申请执行人吴某某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执行人韩某某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开立账号、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开立账户、在中国建设银行开立账户、在中国工商银行开立账户、在中国农业银行开立账户、在邯郸银行开立账户、在河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开立账户存款各90000元的冻结。
二、终结(2023)津02执35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索世宁
审判员 房利甲
审判员 韩 冰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王 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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