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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贞刑事首次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4)冀01执1598号之二
案由: 刑事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5-03-19
案件内容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4)冀01执1598号之二
被执行人:杨某贞,男,汉族,1957年10月27日出生,户籍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
关于本院刑一庭移送的对被执行人杨某贞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一案,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冀刑终344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4年7月24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2024年7月26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杨某贞名下被公安机关扣押的冀A9××**福特牌机动车经本院一拍、二拍,均流拍,二流拍价20524元。现被害人付某辉同意以二拍流拍价20524元接受以物抵债,抵偿其被害损失。其余案件被害人张某、左某萱放弃接受以物抵债,同意待本院执行回款后再依法计算退赔金额。
经合议庭合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二十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被执行人杨某贞名下被公安机关查封、扣押的冀A9××**福特牌机动车,共计作价20524元交付被害人付某辉抵偿部分债务。上述机动车辆的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被害人付某辉时起转移。
二、被害人付某辉可持本执行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审判长  万晓东
审判员  岳桂恒
审判员  杨 晋
二〇二五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游 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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