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某某环境检测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与河北某某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5)冀01执760号之一
案由:
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5-09-18
案件内容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5)冀01执76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河北某某环境检测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河北省鹿泉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
被执行人:河北某某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石家庄市新石北路368号软件大厦A区。
法定代表人:马某。
关于申请执行人河北某某环境检测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北某某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石家庄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石裁字[2024]第1473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河北某某环境检测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于2025年3月3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5年3月31日依法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河北某某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河北某某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53777.67元,并在划拨完毕后解除对该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周红梅
审判员 万晓东
审判员 杨 晋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崔 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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