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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赞皇县支行与姜某艳、谷某林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5)冀0129执恢94号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赞皇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5-09-05
案件内容
河北省赞皇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5)冀0129执恢94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赞皇县支行,住所地石家庄市赞皇县。
法定代表人:杨某伟
被执行人:姜某艳,女,1984年06月15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赞皇县。
被执行人:谷某林,男,1962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赞皇县。
被执行人:于某忠,男,1980年01月10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赞皇县。
被执行人:李某英,女,1964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赞皇县。
被执行人:谷某宾,男,1983年09月16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赞皇县。
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赞皇县支行申请谷某宾、谷某林、李某英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于2025年8月21日达成和解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5)冀0129执恢9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赵志强
二〇二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静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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