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某某股份有限公司与朱某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5)冀0127执1937号
案由:
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高邑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5-09-12
案件内容
河北省高邑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5)冀0127执1937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某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周某青。
被执行人:朱某,男,住所地云南省。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江苏某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朱某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朱某名下车辆云AC××**进行评估拍卖,现一拍已成交,申请执行人同意认可该一拍价格152852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云AC××**小型轿车的查封。
二、被执行人朱某名下云AC××**小型轿车(车架号:×××0582)归胡某娟所有。云AC××**小型轿车的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胡某娟时起转移。
三、胡某娟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四、变更云AC××**车辆使用性质为非营运车辆。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梁立峰
审判员 丁立吨
审判员 丁晓然
二〇二五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武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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