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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北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与大连某某船舶导航国家工程研究中心有限责任公司服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5)冀01执611号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5-09-18
案件内容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5)冀01执611号
申请执行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北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
法定代表人:姚某军。
被执行人:大连某某船舶导航国家工程研究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
法定代表人:许某雪。
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北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与被执行人大连某某船舶导航国家工程研究中心有限责任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冀01民初38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北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于2025年3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5年3月3日依法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大连某某船舶导航国家工程研究中心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大连某某船舶导航国家工程研究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在上海某某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学苑广场支行的账户内存款人民币693663.7元,并在划拨完毕后解除对该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周红梅
审判员  万晓东
审判员  杨 晋
二〇二五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崔 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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