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某薇与河北某某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5)冀01执恢33号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5-09-18
案件内容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5)冀01执恢33号
申请执行人:杜某薇,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
被执行人:河北某某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
法定代表人:赵某。
关于杜某薇与河北某某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贷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2月4日作出的(2016)中国贸仲京裁字第0168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6年12月8日依法立案执行。2025年3月24日我院作出(2025)冀01执异44号裁定书,变更申请执行人为杜某薇。
在仲裁期间,申请人申请保全查封了被执行人河北某某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石家庄市桥西区槐安西路266号天水××号房××,房产证号:4××7;位于石家庄市桥西区槐安西路266号天水××号房××,房产证号:4××9;查封了被执行人河北某某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名下奔驰汽车一辆(冀A6××**)、长安牌汽车一辆(冀AY××**);冻结了被执行人河北某某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在某某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广安支行5720××××0183账户的存款。以上财产到期后,按规定进行了续冻、续封。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杜某薇与被执行人河北某某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经申请人确认无误后,申请人申请解除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的强制措施,经我院合议后,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被执行人河北某某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石家庄市桥西区槐安西路266号天水××号房××的查封,不动产权证书号:4××7;
二、解除被执行人河北某某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石家庄市桥西区槐安西路266号天水××号房××的查封,不动产权证书号:4××9;
三、解除被执行人河北某某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名下奔驰汽车一辆(冀A6××**)、长安牌汽车一辆(冀AY××**)的查封;
四、解除被执行人河北某某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院效力。
审判长 周红梅
审判员 万晓东
审判员 杨 晋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崔 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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