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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荣盛康旅投资有限公司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3)津03执142号
案由: 其他案由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3-05-09
案件内容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津03执142号
申请执行人:民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西三道158号金融中心3号楼402、502单元。
法定代表人:周巍,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郑郁,国浩(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高瞰,国浩(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荣盛康旅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太平湖风景区莲花国际售楼部。
法定代表人:吴秋云,总经理。
被执行人: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祥云道81号荣盛发展大厦。
法定代表人:邹家立,总经理。
被执行人:神农架林区荣盛置业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神农架林区木鱼镇龙降坪。
法定代表人:郑昊炜,总经理。
被执行人:邢台荣盛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内丘县S328省道南侧仙人村以南。
法定代表人:王晓飞,总经理。
被执行人:涞水荣盛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涞水县赵各庄镇计鹿村四季圣诞小镇圣诞风情街7#楼。
法定代表人:刘宏,总经理。
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民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荣盛康旅投资有限公司、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神农架林区荣盛置业旅游开发有限公司、邢台荣盛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涞水荣盛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津03诉前调确2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荣盛康旅投资有限公司、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神农架林区荣盛置业旅游开发有限公司、邢台荣盛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涞水荣盛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民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标的为125879725.20元,执行费19328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23年3月31日,申请执行人民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荣盛康旅投资有限公司、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神农架林区荣盛置业旅游开发有限公司、邢台荣盛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涞水荣盛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对双方之间的债务进行了分期延展,长期履行,并签订书面执行和解协议。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民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荣盛康旅投资有限公司、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神农架林区荣盛置业旅游开发有限公司、邢台荣盛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涞水荣盛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需长期履行,符合以“执行和解长期履行”终结执行方式结案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津03执142号案件的执行。
被执行人未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苗法礼
审判员  刘春贵
审判员  王 峰
二〇二三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  吴月辰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照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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