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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某河与曹某云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5)冀0722执462号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张北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5-09-10
案件内容
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5)冀0722执462号
申请执行人:尹某河,男,1962年1月12日生,回
族,住河北省张北县。
被执行人:曹某云,男,1980年9月23日生,汉族,
住河北省张北县。
关于尹某河与曹某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4)冀0722民初251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5年4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长期履行,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张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冀0722民初251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李宁
二〇二五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黄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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