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1公司非与执行审查执行判决书
案号:
(2024)京03执异537号
案由:
民事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
发布日期:
2024-11-16
案件内容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4)京03执异537号
申请人:某1公司。
申请执行人:某2公司。
被执行人:某3公司。
本院在执行某2公司与某3公司一案中,申请人某1公司向本院申请变更申请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某1公司称,申请将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6)京03民初1号民事判决书为执行依据的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由某2公司变更为某1公司。事实和理由: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6年6月23日作出(2016)京03民初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某3公司向某2公司偿还借款本金2000万元、利息、迟延履行债务利息、代垫付的诉讼费。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并未向申请执行人偿还任何费用,申请执行人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案号为(2016)京03执693号。目前申请执行人未取得任何执行回款。2024年5月6日,某1公司与某2公司签署了《债权转让协议》,某2公司将(2016)京03民初1号民事判决书下所有债权(包括但不限于本金、利息、迟延履行债务利息、代垫付的诉讼费及执行费用等)及与债权相关的其他权利一并转让给某1公司。某2公司出具了《债权转让确认函》,确认某1公司已取得上述债权。同时某2公司将债权转让通知通过邮寄、报纸公告和短信、邮件通知的方式送达给被执行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追加执行当事人。据上,申请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6)京03民初1号民事判决书为执行依据的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由某2公司变更为某1公司。
申请执行人某2公司称,同意某1公司变更为(2016)京03执693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
本院查明,某2公司与某3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京03民初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后某2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以(2016)京03执693号立案执行。2024年5月6日,某1公司与某2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某2公司将其对某3公司享有的全部涉案债权转让给某1公司,并将债权转让情况通知被执行人。
审查中,某2公司向本院出具书面函件,认可其将涉案债权全部转让给某1公司,同意申请执行人由某2公司变更为某1公司。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转让给第三人,且书面认可第三人取得该债权,该第三人申请变更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某2公司将其对被执行人享有的全部涉案债权转让给某1公司,并履行了通知义务。某2公司亦书面确认某1公司取得涉案债权。现某1公司作为债权受让人申请变更其为申请执行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变更申请人某1公司为(2016)京03执693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高 可
审 判 员 宫 淼
审 判 员 孙宏磊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日
法官助理 赵佳丽
法官助理 闫景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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