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某平、邯郸市某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5)冀0426执556号
案由:
劳动争议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5-04-28
案件内容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5)冀0426执556号
申请执行人:孙某平,男,1959年5月28日生,汉族,住涉县。
被执行人:邯郸市某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涉县崇州路20号办公区。
法定代表人:姚某年。
孙某平与邯郸市某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三建)劳动争议一案,申请执行人孙某平向本院提交执行申请,要求强制执行邯郸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邯劳人仲裁[2023]第507号仲裁裁决。
执行过程中查明,孙某平与某某三建劳动争议一案,邯郸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于2023年12月25日作出邯劳人仲裁[2023]第507号仲裁裁决。某某三建不服仲裁裁决,向本院起诉,本院于2024年9月27日作出(2024)冀0426民初320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邯郸市某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起诉。民事裁定作出后,双方均未上诉,已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认为,邯劳人仲裁[2023]第507号仲裁裁决作出后,某某三建不服,向本院提起诉讼,故该仲裁裁决未生效。同时,发生法律效力的(2024)冀0426民初3207号民事裁定书认定孙某平与某某三建之间的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受案范围,因此驳回某某三建的起诉,该生效民事裁定书也不存在给付内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规定,执行实施案件立案后,经审查发现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6条规定的受理条件,裁定驳回申请的,以“驳回申请”方式结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孙某平的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炳勋
审判员 杨彦波
审判员 王 钰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杨玉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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