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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天津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3)津0116执32962号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4-02-07
案件内容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津0116执32962号
申请执行人:张诗田,男,住天津市津南区。
被执行人:天津市特利瑞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
本院在执行张诗田与天津市特利瑞商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3)津0116民初2136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3年11月29日依法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本案需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三十七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四百六十四条、四百六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3)津0116执3296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于康康
审 判 员 高俊利
审 判 员 张运江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高 寅
书 记 员 王欣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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