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石双喜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3)津0104执异562号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
发布日期:
2023-08-01
案件内容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津0104执异562号
案外人:王滢,女,1988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宁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甜,天津莫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增宝,天津莫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南京路347、349号。
负责人:邱杰,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宝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石双喜,男,1982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宁河区。
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与被执行人石双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王滢于2023年6月20日提出书面异议。要求解除对天津市武清区房屋的查封。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案外人王滢称,请求解除(2023)津0104执2438号案件对涉案房屋的查封措施。事实和理由:其与被执行人间离婚后财产纠纷案,经武清区人民法院审理,作出了民事调解书。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因南开区人民法院作出(2023)津0104执2438号执行裁定书,对涉案房屋进行轮候查封。武清区人民法院认为涉案房屋存在轮候查封,暂不具有过户转印登记条件,作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裁定。涉案房屋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2019年9月21日王滢与被执行人石双喜协议离婚,约定涉案房屋归王滢所有,王滢在该房屋居住且再婚生子,王滢为涉案房屋的实际所有人。协议涉案房屋归王滢所有早于石双喜与申请执行人与石双喜债务纠纷产生之日。因贷款未还清,涉案房屋一直未变更至王滢名下,在其为被执行人还清贷款后,已具备过户条件。现因被执行人与申请人间的债务纠纷将房屋查封,导致王滢的权益受损。王滢享有的权利足以排除申请执行人申请对涉案房屋的查封,请法院解除对涉案房屋的全部查封措施。
本院查明,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与被告石双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3日立案后,经审理,本院于2023年2月17日作出(2023)津0104民初2044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案件为(2023)津0104执2438号。在执行过程中,本院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石双喜名下的涉案房屋。
另查,天津市不动产登记资料显示,天津市武清区房屋司法查封信息如下:2023年4月4日被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2023)津0114执保1317号案件查封,查封期限至2026年4月3日;2023年4月17日被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2023)津0104执2438号案件查封,查封期限至2026年4月16日。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对已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其他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查封、扣押、冻结解除的,登记在先的轮候查封、扣押、冻结即自动生效。本院(2023)津0104执2438号案件对涉案房屋属于轮候查封,依照上述规定,尚未发生法律效力。故本案不符合受理条件,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应裁定驳回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案外人王滢的异议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叶金馥
审判员 戴舒燕
审判员 酒 源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郭东旭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条执行异议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现第二百三十二条)或者第二百二十七条(现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内立案,并在立案后三日内通知异议人和相关当事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申请。
执行异议申请材料不齐备的,人民法院应当一次性告知异议人在三日内补足,逾期未补足的,不予受理。
异议人对不予受理或者驳回申请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裁定撤销原裁定,指令执行法院立案或者对执行异议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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