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闫某、王某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3)津0116执恢13434号之一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4-02-20
案件内容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津0116执恢1343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闫某,男,1970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
被执行人:王某,男,1975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
本院于2023年10月9日立案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闫某与被执行人王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债权为本院(2021)津0116民初979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货款322499元、违约损失10000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645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3年10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并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被执行人在指定时间内未履行相应的法律义务,亦未向本院报告其财产情况。本院于2023年5月31日首位查封了被执行人王某与案外人贺某共有的登记在案外人贺某名下的坐落于滨海新区××房产,应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3年10月16日作出(2023)津0116执恢13434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变卖上述房产中被执行人王某所有的50%份额。后因双方当事人于2023年10月30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需要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六十五条、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3)津0116执恢13434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尹立强
审判员  韩小杰
审判员  刘丛林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星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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