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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天津某通信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复议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3)津02执复501号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
发布日期: 2024-01-25
案件内容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津02执复501号
复议申请人(案外人):张某某,男,1977年5月3日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
申请执行人:天津某通信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
法定代表人:姜某某,总经理。
被执行人:天津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华苑产业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总经理。
复议申请人张某某不服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河东法院)(2023)津0102执异911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河东法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某通信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张某某向河东法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请求确认张某某已向天津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实际足额缴纳了出资,不将其追加为(2022)津0102执5177号案件的被执行人,并解除对张某某名下账户的冻结。
河东法院认为,张某某被该院(2023)津0102执异105号执行裁定书追加为被执行人,该法律文书已经生效。现张某某提出执行异议,系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有错误,不属执行异议的请求范围,依法不应受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驳回张某某的异议申请。
张某某向本院申请复议称,请求撤销河东法院作出的(2023)津0102执异911号执行裁定,确认不将其追加为(2022)津0102执5177号案件的被执行人,并解除对张某某名下账户的冻结。事实与理由:河东法院在执行(2022)津0102执5177号案件过程中,于2023年3月20日作出(2023)津0102执异105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张某某在其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对(2021)津0102民初2668号民事调解书中确定的被执行人天津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尚未清偿的债务,向天津某通信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承担责任。上述裁定并未向张某某进行有效送达,对张某某不生效。同时,张某某已向天津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实际足额缴纳了出资,有验资报告及银行流水等为证。
本院查明,天津某通信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天津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河东法院于2021年4月15日作出(2021)津0102民初2668号民事调解书,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天津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30日前给付原告天津某通信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工程款201390元;二、双方无其他争议。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4320.85元,减半收取计2160.43元,被告天津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自愿负担。”天津某通信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25日向河东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号为(2022)津0102执5177号。案件执行中,天津某通信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向河东法院申请将张某某确认为(2022)津0102执5177号案件被执行人,在其未实缴出资1057.7万元范围内向天津某通信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偿还(2021)津0102民初2668号《民事调解书》确认的给付义务。河东法院于2023年3月20日作出(2023)津0102执异105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一、追加张某某为本院(2022)津0102执5177号案件的被执行人;二、张某某应自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其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对(2021)津0102民初2668号民事调解书中确定的被执行人天津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尚未清偿的债务,向天津某通信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承担责任。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河东法院提起异议之诉。”
另查明,(2022)津0102执5177号案件于2022年12月7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该案件于2023年5月17日恢复执行,案号为(2023)津0102执恢826号。河东法院于2023年5月22日冻结张某某名下招商银行账户(账号:4100********_00006)、冻结交通银行账户(账号:6222********),冻结时间自2023年5月22日起至2024年5月21日止,(2023)津0102执恢826号案件于2023年7月24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被申请人或申请人对执行法院依据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一条规定作出的变更、追加裁定或驳回申请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本案中张某某的异议请求主要针对的是河东法院(2023)津0102执异105号执行裁定以及该执行裁定的送达问题,同时张某某也针对其名下账户被冻结提出异议。河东法院以张某某所提异议不属执行异议请求范围为由,驳回张某某的异议申请欠妥,河东法院还应对追加张某某为被执行人的(2023)津0102执异105号执行裁定书是否应当重新送达予以查明。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2023)津0102执异911号异议裁定;
二、发回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重新审查。
审 判 长  陈 健
审 判 员  周吉成
审 判 员  吕守一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潘程锦
书 记 员  陈 安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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