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某敏与保定某某学校其他案由首次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5)冀0602执970号
案由:
劳动争议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5-08-29
案件内容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5)冀0602执970号
申请执行人:安某敏,男,1975年09月18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莲池区。
被执行人:保定某某学校,住所地保定市竞秀区。
法定代表人裴某远。
安某敏申请保定某某学校劳动争议一案,保定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于2025年2月17日作出的保劳人仲案字[2025]第006号裁决书。申请执行人安某敏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5年4月3日立案执行。
经查,保定某某学校不服前述裁决书,已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25年3月17日立案受理。本院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6条第1款,申请人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未发生法律效力,应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安某敏的执行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王 莉
审判员 赵 宁
审判员 刘艳蕊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 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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