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某某等非与执行审查执行判决书
案号:
(2024)京02执监53号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
发布日期:
2024-11-23
案件内容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4)京02执监53号
申请人(申请执行人):孟某某。
被执行人:某某(北京)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大兴法院)受理的孟某某与某某集团北京某某有限公司(北京)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孟某某向本院申请提级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孟某某称,请求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大兴法院受理的(2022)京0115执8249号案件提级执行。事实和理由:(2021)京0115民初24924号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孟某某向大兴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号为(2022)京0115执8249号。自申请人申请强制执行至今已达一年零十个月,大兴法院故意拖延执行,在申请人多次申请恢复执行情况下,大兴法院至今未予执行。申请人认为,大兴法院怠于履行职责、消极执行的行为,已严重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利益。
本院查明,孟某某与某某集团北京某某有限公司(北京)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大兴法院于2022年6月6日作出(2021)京0115民初24924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一、确认孟某某与某某集团北京某某有限公司(北京)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签订的《车辆转押协议》无效;二、某某集团北京某某有限公司(北京)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孟某某购车款225000元;三、孟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某某集团北京某某有限公司(北京)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支付使用费28216.32元;四、驳回孟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五、驳回某某集团北京某某有限公司(北京)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诉案件受理费4695元,由孟某某负担20元(已交纳),由某某集团北京某某有限公司(北京)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其余的467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反诉案件受理费2392元,由某某集团北京某某有限公司(北京)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2139元(已交纳),孟某某负担253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上述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某某集团北京某某有限公司(北京)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孟某某向大兴法院申请执行,大兴法院以(2022)京0115执8249号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大兴法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2022年10月31日,大兴法院作出(2022)京0115执8249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申请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本案中,大兴法院立案执行后,开展了相应的执行工作,不存在有条件执行而怠于执行的情况。现被执行人某某集团北京某某有限公司(北京)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案不存在应当提级执行的法定情形。孟某某所提申请,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孟某某的提级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连 强
审 判 员 李蔚林
审 判 员 曾小华
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刘诗琦
书 记 员 桑 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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