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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与张某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5)冀0682执恢42号之一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定州市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5-07-22
案件内容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5)冀0682执恢4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杨某,男,1991年0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定州市西城区。
被执行人:张某,男,1987年0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定州市西城区。
关于申请执行人杨某与被执行人张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冀0682民初392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3年9月11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25年1月23日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恢复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如下强制执行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
二、进行第一次网络查控,查询到被执行人张某的银行存款4069元(已扣划、返还4019元、缴纳执行费50元),网络资金7.13元(1个账户、已冻结);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张某的车辆、证券、金融理财产品;对于冻结的银行存款、网络资金,因金额较小,申请执行人要求暂不处置;
三、进行传统查控,未查询到被执行人的不动产、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
四、进行第二次网络查控,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五、依法对被执行人张某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六、依法将被执行人张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七、依法决定对被执行人张某司法拘留15日;
八、本院于2025年6月20日与申请执行人进行了沟通,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逾期未提供财产线索,逾期未提出异议。
本院认为,本院依法穷尽强制执行措施,未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尚有5981元的债权未得到实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冀0682民初392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康立强
审判员  李 贤
审判员  张亚姣
二〇二五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  杨 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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