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蠡县某某皮业有限公司与刘某、郄某彬承揽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5)冀0635执1504号之一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蠡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5-09-26
案件内容
河北省蠡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5)冀0635执150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蠡县某某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端某。
被执行人:刘某。
被执行人:郄某彬。
本院在执行蠡县某某皮业有限公司申请刘某、郄某彬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冻结了被执行人银行账户,现因申请执行人申请解除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刘某、郄某彬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李飞
二〇二五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张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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