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即咨询

当前位置:首页 > 案例库 > 详情
北京某装饰装修有限公司等非与执行审查执行判决书
案号: (2024)京0114执异301号
案由: 民事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
发布日期: 2025-08-22
案件内容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4)京0114执异301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北京某职业学院。
申请执行人:北京某装饰装修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北京某装饰装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与北京某职业学院(以下简称某职业学院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2021)京0114民初19986号民事判决书、(2022)京01民终1040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案号:(2023)京0114执3506号]过程中,某职业学院院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某职业学院院称,申请事项:请求解除对异议人基本账户中的2021年产教融合41号课题费的冻结,金额为2000元。事实与理由:异议人基本账户账号为0************311,于2023年12月20日被昌平区人民法院冻结,继异议人提出(2024)京0114执异28号案件后,有一项款项汇入基本账户,属于2021年产教融合41号课题费,应当解除冻结。具体为:2021年产教融合41号课题费,拨款单位为北京语言大学出版社有限公司,金额为2000元,拨款时间为2024年3月18日。这笔钱属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六十一条规定的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社会组织和个人对教育的捐赠,必须用于教育,不得挪用、克扣的资金。异议人是民办学校,自筹建校经费,不要求合理回报,历史基建负债沉重,本案所涉欠款为历史基建款及利息,异议人因疫情原因暂沉疴积重暂无力偿还,但申请解冻款项属于不能扣划、冻结的费用,请求法院审查有关情况并对异议人基本账户中上述资金解除冻结。
本院经审查查明,某公司与某职业学院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7日作出(2021)京0114民初1998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某职业学院院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某公司剩余工程款6358369.27元,并以6358369.27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支付自2021年3月25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二、驳回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三、驳回某职业学院院的全部反诉请求。一审判决后,某职业学院院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2022年12月29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京01民终1040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述判决生效后,因某职业学院院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3年3月30日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23)京0114执3506号。
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3年12月20日冻结某职业学院院开立于北京农商银行沙河支行账号为0************311的账户内的银行存款2585068.65元,并于2024年1月3日划扣该账户内的银行存款2585068元至(2023)京0114执3506号案款专用帐户。后某职业学院院提出执行异议,2024年1月30日,本院作出(2024)京0114执异28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一、北京某职业学院的异议请求成立;二、撤销本院在执行(2023)京0114执3506号案件过程中对被执行人北京某职业学院名下开立于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账户为0************311内的924210.2元银行存款的执行措施。
本案审查过程中,某职业学院院向本院提交北京农商银行客户回单、教育部职业院校外语类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关于公布“2021年外语职业教育产教融合专项课题”结题验收结果的通知》等证据,主张在(2024)京0114执异28号执行裁定作出后,上述账户内又有一笔款项汇入,属于2021年产教融合41号课题费,应当予以解除冻结。经审查,该笔款项金额为2000元,交易日期为2024年3月18日,付款方为北京语言大学出版社有限公司,转账附言为“2021年产教融合41号课题费”。《关于公布“2021年外语职业教育产教融合专项课题”结题验收结果的通知》载明:“按照《关于开展“2021年外语职业教育产教融合专项课题”结题验收工作的通知》(外语教指委﹝2023﹞8号)要求,外语教指委组织专家对申请结题的68项课题进行了结题验收。经专家组评议,认定66项课题符合结题条件,准予结题。课题结题名单见附件1。外语教指委将为准予结题的课题发放结题证书。北京语言大学出版社(以下简称“北语社”)将为准予结题的课题拨付课题经费,重点课题每项5000元,一般课题每项2000元。”
上述事实,有(2023)京0114执3506号执行案件卷宗材料、当事人陈述及其提交的书面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或司法解释规定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本案中,异议人某职业学院院以案涉账户内汇入的2000元款项系2021年产教融合41号课题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相关规定,属于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社会组织和个人对教育的捐赠,不能扣划、冻结为由,请求本院解除对该款项的冻结措施,但其提交的证据并不足以证明该笔款项依法属于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综上,异议人某职业学院院所提异议理由不成立,对其异议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北京某职业学院的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复议申请书,并按其他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殷世军
审判员  郑维岩
审判员  张彦辉
二〇二四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刘春丽
免责声明: 本站法律法规内容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及咨询线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