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某芹、西藏某某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复议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5)最高法执复25号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
发布日期:
2025-07-28
案件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5)最高法执复25号
复议申请人(案外人):董某芹。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晨,辽宁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西藏某某有限公司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盘锦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复议申请人董某芹不服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山西高院)(2024)晋执异9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山西高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西藏某某有限公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盘锦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董某芹对该院查封盘锦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坐落在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某某小区×××-×-×××号的房屋不服,提出异议,请求排除对该房产执行。主要事实和理由:2022年2月28日,孙某生逝世,2023年9月12日,经公证处公证,董某芹合法继承案涉房屋属于孙某生的那部分房屋产权,故案涉房屋由董某芹一人所有。2013年5月17日,董某芹与盘锦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产权认购协议书》《商品房屋买卖合同》,购买该公司开发的案涉房屋,并支付全部购房款,盘锦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开具了购房收款收据。2015年2月16日,盘锦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通知董某芹入住。之后,董某芹占有房屋,装修并缴纳燃气、水电等各项费用,居住至今,享有排除法院执行的权利。因山西高院查封房屋,导致董某芹无法继续居住房屋,并且无法办理房屋不动产登记手续。
山西高院经审查查明,西藏某某有限公司与盘锦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案外人王洪生等595套房户主于2017年6月22日向该院提出案外人异议,该院依法受理并审查后,于2017年8月23日作出(2017)晋执异7号执行裁定,认定争议的595套房屋中83套房屋能够排除法院执行,对其余512套房屋不予支持,据此裁定中止并解除对该83套房屋的查封。该595套房户主及其争议房产中,包括案外人孙某生及案涉房屋。
又查明,本案案外人董某芹与孙某生系夫妻关系,孙某生于2022年2月28日逝世。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公证处于2023年9月12日作出(2023)**证民字第**号公证书,由董某芹继承孙某生生前遗留的案涉房产。
山西高院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案外人撤回异议或者被裁定驳回异议后,再次就同一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本案中,案外人孙某生曾于2017年就案涉房屋向该院提出过案外人异议,该院已依法作出(2017)晋执异7号执行裁定。现该案外人逝世后,其配偶董某芹就同一执行标的再次提出异议,不符合执行异议案件的受理条件,应予驳回。据此,山西高院于2024年2月4日作出(2024)晋执异9号执行裁定,驳回董某芹的异议申请。
董某芹不服,向本院申请复议,请求:撤销山西高院(2024)晋执异9号执行裁定。主要事实和理由:山西高院(2017)晋执异7号执行裁定上并未载明案外人的详细信息和房产明细(枫丹白露小区A11-2-102号),故该院认定董某芹重复异议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审查案外人异议错误。
本院对山西高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案外人撤回异议或者被裁定驳回异议后,再次就同一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本案中,案外人孙某生曾于2017年就案涉房屋向该院提出过案外人异议,山西高院经审查作出(2017)晋执异7号执行裁定。现该案外人孙某生逝世后,其配偶董某芹就同一执行标的再次提出异议,仍是针对案涉房屋,请求排除对案涉房屋的强制执行,属于对同一执行标的重复提出异议。山西高院认为董某芹针对该院执行的案涉房屋再次提出执行异议不符合执行异议案件的受理条件,依法应予驳回,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董某芹关于(2017)晋执异7号执行裁定上未载明复议申请人的详细信息及认定同一执行标的房产位置信息,并据此认为山西高院未对其主张排除执行的执行标的进行过审查的主张,与事实不符,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综上,董某芹的复议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董某芹的复议请求,维持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24)晋执异9号执行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仲伟珩
审 判 员 杨 春
审 判 员 姚宝华
二〇二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魏 丹
书 记 员 陈晓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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