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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3)津0116执18443号之一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4-02-23
案件内容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津0116执1844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79年***出生,汉
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
被执行人:***,男,1988年***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
本院于2023年6月16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债权为本院(2023)津0116民初11824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被执行人***给付原告******款项21000元的义务。
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并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后双方当事人于2023年6月29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需要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六十五条、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3)津0116执18443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富贵
审判员  张丙河
审判员  张运鹏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展雪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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