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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置业有限公司、单某某等执行监督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3)最高法执监328号
案由: 未知案由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
发布日期: 2024-03-27
案件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最高法执监328号
申诉人(复议申请人):某置业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帅,山东曦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单某某。
被执行人:张某某。
申诉人某置业有限公司不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山东高院)(2022)鲁执复500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某置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诉请求:撤销山东高院(2022)鲁执复500号执行裁定,停止对案涉房产执行。事实和理由:一、某置业有限公司是案涉房产的开发单位和所有权人。2016年11月28日、2017年8月31日,申诉人取得案涉商品房销售许可;2020年4月13日,因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东营中院)预查封,申诉人未能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案涉两套房产及土地使用权仍属于申诉人所有。二、2022年9月16日,因单某、张某不偿还银行按揭贷款,申诉人已起诉要求解除与二人的商品房预售合同。三、解除合同后,申诉人将退还单某、张某支付的购房款。
本院认为,本案执行依据为东营中院(2020)鲁05刑初3号刑事判决,判决主文第十三项为:……责令被告人单某、张某、李某、左某退赔被盗单位损失6555977.126元,其中现已查封、扣押、冻结在案的被告人单某、张某、李某、左某的财物(详见清单三)依法退赔被盗单位损失……;刑事判决所附单某等四人财物退赔被盗单位清单(三)中列明:……9.东营市东营区某1单元104房产,产权人:张某、王某,备注:拍卖变现偿还贷款本息后,属于张某个人部分……11.东营市东营区某1单元103房,产权人:孟某、单某,备注:拍卖变现偿还贷款本息后,属于单某个人部分……。据此,本案执行依据已对案涉两套房屋的处置予以明确,即拍卖变现偿还贷款本息后,属于单某、张某个人部分,用于退赔被盗单位。东营中院在执行程序中依据刑事判决确定的内容,对案涉两套房屋进行评估、拍卖,符合执行依据的内容。某置业有限公司请求停止对案涉两套房屋的拍卖程序,与刑事判决不符,东营中院、山东高院驳回其异议请求、复议请求,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山东高院复议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本院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1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某置业有限公司的申诉请求。
审 判 长 仲伟珩
审 判 员 孙建国
审 判 员 林 莹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魏 丹
书 记 员 常 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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