樊文尧、天津市盛世博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3)津0113执2500号
案由:
劳动争议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3-07-01
案件内容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津0113执2500号
申请执行人:樊文尧,男,1982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武清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振库,村委会推荐,男,1959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
被执行人:天津市盛世博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金钟街保利玫瑰湾A区47-写字楼-1-416室。
法定代表人:孙洪磊,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熳芯,天津知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樊文尧与被执行人天津市盛世博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5日立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作出的(2022)津0113民初791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款项合计19282.3元。
本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向本院提交执行异议申请书,申请驳回申请执行人的全部执行请求。事实和理由: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劳动争议一案,申请执行人不服本院作出的(2022)津0113民初7910号民事判决书,上诉至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案号为(2023)津02民终2770号,后申请执行人提出与被执行人和解,并举报至天津市东丽区税务局、天津市东丽区人社局、天津市东丽区公积金中心等行政部门,被执行人无奈与申请执行人和解,双方于2023年3月31日达成庭外和解,并签订书面《和解协议》。协议约定被执行人一次性给付申请执行人五万元,双方再无起任何劳动争议纠纷。被执行人已于签订和解协议当日向申请执行人一次性给付了五万元,申请执行人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撤回上诉申请。上诉人撤回上诉,并非基于对一审判决的认可,而是基于和解协议。故双方之间的劳动争议纠纷已于2023年3月31日解决,现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要求被执行人履行原一审判决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经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产生劳动争议纠纷,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22年11月14日做出(2022)津0113民初7910号民事判决书。后申请执行人不服判决,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诉,申请执行人在二审期间以双方达成合计协议为由撤回上诉,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4月23日做出(2023)津02民终2770号民事裁定书,准许申请执行人撤回上诉。
被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了《和解协议》、转账记录,证明双方于2023年3月31日签订了书面和解协议,且被执行人已经于签订和解协议当日向申请执行人给付了五万元。申请执行人认可双方签订了和解协议,且收到了和解协议履行的五万元。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规定,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根据当事人自行达成但未提交人民法院的和解协议,或者一方当事人提交人民法院但其他当事人不予认可的和解协议,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的,裁定终结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案中,在执行程序开始前,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且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完毕。被执行人据此向本院提出了执行异议申请,故本案应终结(2022)津0113民初791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津0113民初791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 沛
审 判 员 吕丽萍
审 判 员 刘 彬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冯赵岩
书 记 员 杨 萍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九条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根据当事人自行达成但未提交人民法院的和解协议,或者一方当事人提交人民法院但其他当事人不予认可的和解协议,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的,裁定终结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二)和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届至或者履行条件尚未成就的,裁定中止执行,但符合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三)被执行人一方正在按照和解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的,裁定中止执行;
(四)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裁定驳回异议;
(五)和解协议不成立、未生效或者无效的,裁定驳回异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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