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即咨询

当前位置:首页 > 案例库 > 详情
孟村回族自治县某某管件销售处其他案由首次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5)冀0930执215号
案由: 民事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5-05-29
案件内容
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5)冀0930执215号
被执行人:孟村回族自治县某某管件销售处,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孟村县。
法定代表人何某全。
申请孟村回族自治县某某管件销售处其他案由一案,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24年3月18日作出的(2024)冀0930民初10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5年03月07日立案执行。
经查,被执行人在执行立案前已履行完毕(2024)冀0930民初100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已在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期限内履行完毕义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应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本案的执行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郑文军
审 判 员 李金玲
审 判 员 张 萌
二〇二五年四月一日
法官助理 吴国赓
书 记 员 韩 伟
免责声明: 本站法律法规内容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及咨询线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