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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玉良、马金祥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3)津0118执442号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3-04-05
案件内容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津0118执442号
申请执行人:李玉良,男,1955年3月18日生,汉族,住天津市静海区。
被执行人:马金祥,男,1972年10月18日生,汉族,住天津市河东区。
关于申请执行人李玉良与被执行人马金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我院作出的(2021)津0118民初10150号民事调解书向我院申请执行,现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达成和解协议如下:
一、自2023年3月起,被执行人马金祥于每月最后一天之前给付申请执行人李玉良2000元,至全部款项给付完毕之日止,
二、解除对被执行人马金祥名下所有银行账户、支付宝、财付通的冻结。
三、如有一期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则申请执行人李玉良可就全部剩余未偿还款项申请恢复执行。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近期执行工作相关问题的通知》第三条的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终结执行。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津0118民初1015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
如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在申请执行期间内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自力
审判员  于 茹
审判员  赵德占
二〇二三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  沈苏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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