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标与河北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4)冀01执1989号之一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5-03-19
案件内容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4)冀01执198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李某标,男,汉族,1956年10月4日出生,住江苏省建湖县。
被执行人:河北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
法定代表人:项某。
关于李某标与河北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2024年9月27日,权利人李某标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日本院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查明,2022年10月20日,石家庄仲裁委作出石裁调字[2022]第1084号生效调解书,内容为河北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江苏某某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款本息共计6856864.88元。2023年10月11日,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作出(2023)冀0108民初1509号生效判决,内容为江苏某某建设有限公司支付刘某志工程款1148848.83元及利息。2024年1月23日,刘某志向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院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24)冀0108执292号。2024年6月20日,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23)冀1102民初7501号生效判决,内容为刘某志支付李某标工程款1375500元及利息。
2024年7月24日,李某标与江苏某某建设有限公司、刘某志三方签订了《债务履行三方协议书》,约定江苏某某建设有限公司基于对刘某志的债务,将其对河北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6856864.88元债权中的1300000元转让给李某标;刘某志也同意将其享有的对江苏某某建设有限公司到期债权1300000元转让给李某标用于抵偿等额债务。李某标实际收到河北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1300000元后,刘某志与江苏某某建设有限公司在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执行的(2024)冀0108执292号债权自动消灭。
本案申请执行人李某标与被执行人河北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债权债务是基于申请执行人李某标与案外人刘某志、江苏某某建设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取得。而案外人刘某志与江苏某某建设有限公司的债权债务已在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进入执行程序。现本案申请执行人在明知其通过债权转让取得的债权已在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进入执行程序的情况下,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属于重复申请。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李某标的执行申请,并解除对河北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红梅
审判员 万晓东
审判员 杨 晋
二〇二五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崔 钰
免责声明: 本站法律法规内容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及咨询线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