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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宇、闫振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2)津0118执3663号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3-04-05
案件内容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津0118执3663号
申请执行人:刘宇,男,1982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
被执行人:闫振兴,男,1987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静海区。
关于申请执行人刘宇与被执行人闫振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我院作出的(2022)津0118民初5265号民事判决书向我院申请执行,现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达成和解协议如下:
一、本案中被执行人闫振兴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刘宇31273元,被执行人闫振兴于2023年1月29日给付申请执行人刘宇10000元(已通过电汇方式给付完毕);
二、自2023年2月份起,被执行人闫振兴于每月28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刘宇2000元,至本案全部款项给付完毕之日止(最后一期给付3273元);
三、如有一期未履行,则申请执行人刘宇可就全部剩余款项申请恢复执行。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近期执行工作相关问题的通知》第三条的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终结执行。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津0118民初526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
如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在申请执行期间内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自力
审判员  于 茹
审判员  赵德占
二〇二三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  沈苏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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